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切实做好人事人才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现将《人事人才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3日
人事人才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为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开展人事人才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我厅单独或者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印发的人事人才政策文件。
本次人事人才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在2001年、2005年、2008年、2013年四次集中清理的基础上开展,具体清理范围为:
(一)2001年-2016年出台的人事人才政策文件(参考目录详见附件2;未列入清理目录中的政策文件,有关处室和单位可自行梳理研究并报送清理结果);
(二)2000年之前出台、但因新的政策法规出台或形势发生变化等因素亟需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人事人才政策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政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废止:
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2.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3.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或者明显不一致的;
4.超越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的。
(二)政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3.规定的事项或任务已完成,实际失效的。
(三)政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修改:
1.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不一致,但经修改后仍可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
2.政策文件内容之间相互矛盾,经修改后仍有政策指导意义的。
(四)与法律法规精神相一致,仍需适用的,建议保留。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17年11月15日前)。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组织清理工作,明确清理范围、清理标准、工作步骤和要求。
(二)提出意见阶段(2017年12月1日前)。根据清理范围,全面查找本单位制定或牵头制定的人事人才政策文件,在了解、熟悉、研究文件内容基础上,依照清理原则,逐件严格审核,明确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分别填写人事人才政策文件废止、失效或者修改意见表(详见附件1),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12月1日前将纸质版送至政策法规处。提出清理意见时,要充分参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已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联合发文或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应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确保所提意见准确无误、政策一致。
(三)审查讨论阶段(2017年12月15日前)。政策法规处研究论证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形成初步清理意见;初步清理意见发送相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后,政策法规处再次审查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再次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经过“两上两下”程序,形成清理意见。
(四)决定公布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政策法规处将清理意见提交厅专题会议审议决定,形成最终清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对需要修改的政策文件,相关处室、单位应明确完成时间,抓紧研究,按照政策文件行文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其中规范性文件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清理工作。相关处室、单位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事人才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领导,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严格把关,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具体承办人要认真负责,严谨慎重,确保应清尽清、不留死角,提出的清理意见合法合规、有理有据,按时保质地完成文件清理工作。
(二)坚持“谁制定、谁清理”原则。人事人才政策文件由制定处室、单位负责清理。政策文件涉及多项业务的,由牵头制定或实施的处室、单位牵头组织清理;机构改革时处室、单位职能发生变化的,由承接原处室、单位职能的新设处室、单位负责清理;联合其他部门发文的,牵头处室、单位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做好衔接工作。此次清理工作,要做好与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清理工作、省政府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统筹衔接。在清理过程中,牵头处室、单位发现以省委、省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发布的政策文件需要废止、失效或修改的,应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建议。
附件:1.人事人才政策文件清理意见表
2.人事人才政策文件清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