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3日上午9:00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政治处
7月28日上午9:3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023-72739939
为了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基层公安队伍建设,按照涪陵区编委《关于同意区公安局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考试选调人民警察的批复》的要求,涪陵区公安局将从全国范围内考试选调公安人民警察5名充实到基层公安派出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选调岗位及指标
基层民警岗5名
三、选调条件
(一)区外在编在职公安人民警察。
(二)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警察院校毕业生可放宽至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
(三)年龄35周岁及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22日)。
(四)具有2016年7月22日至今从事公安民警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2. 正在接受纪律调查、审计审查的人员。
3. 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人员。
4. 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5. 其他不适合报考的人员。
四、报名
(一)报名方式。采取电话传真报名的方式,请自愿参加选调报名的民警自行从本公告附件中下载《2018年下半年涪陵区面向区外公开考试选调公安人民警察报名表》,并填写完表中相关信息后传真至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政治处进行初审。联系电话:72739681,72739676;传真电话:023-72739939。
(二)报名时间。2018年7月23日— 7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五、现场复审报名资格
请初审合格人员于7月27日(上午9:00—12: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2018年下半年涪陵区面向区外公开考试选调公安人民警察报名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参加公安工作时间证明材料、纪检部门出具廉洁情况(以上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各1份)和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在区人力社保局(兴华中路46号)一号楼四楼会议室参加现场资格复审。
六、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由区人力社保局与区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各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一)笔试(7月28日上午9:30)。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分值为100分,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方可进入面试。笔试的命题、制卷、考试、阅卷等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二)面试
1.面试内容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公安局共同确定并组织实施,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考官在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具有考官资格的人员中确定。
2.面试人选按拟选调岗位的名额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根据该选调岗位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拟选调岗位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全部进入面试。未达到选调岗位面试1:3比例的,相应递减选调岗位数至规定比例,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的公式重新计算确定选调岗位名额(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点按四舍五入处理)。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公安局审核同意后,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由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3.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4.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体检
(一)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按选调岗位和选调指标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两项成绩都相同,经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者确定最终体检人选(下同)。
体检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共同组织。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二)若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愿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其缺额根据笔试、面试的总成绩按选调岗位和选调指标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公安局组织考察,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进行考察,主要审查其政治表现、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由考察组写出考察材料并作出考察是否合格的结论。对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空缺,依次进行递补。
九、公示
对考察合格人员拟定为选调人选,并在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公安局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选调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选调人员,按规定程序完善相关手续。选调人员须在涪陵区公安局工作满5年及以上方可流动。
十一、选调纪律
(一)公开考试选调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选调工作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二)公开考试选调工作实行监督制度。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公开考试选调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公开考试选调工作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程序,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对违反公开考试选调纪律的选调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三年之内不得参加选调;对违反公开考试选调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72232700、7273968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