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5]1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创造企业公平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任务仍相当艰巨。为进一步做好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离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原则。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由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负责接收,并纳入当地的教育和公检法管理体系。
(二)分类指导原则。各有关市州及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别和情况,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分离方式,做好分类指导工作。
(三)平等协商原则。对分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当地政府和企业要平等协商,既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又要考虑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
(四)平稳过渡原则。移交期间要确保学校教育资源不流失、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公检法机构正常运转,做到顺利移交、平稳过渡。
(五)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原则。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二、分离对象
省属工业企业、2003年起下划省属工业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机构(以下简称公检法),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管理。
企业医院、中专、技校、幼儿园、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三、分离方式
(一)用2005年、2006年两年时间将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所属的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一次性全部分离移交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企业与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商定。
(二)资产移交以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三)移交人员以2004年12月31日在职人员为依据,张榜公示,并经地方政府审定同意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5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省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商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费承担
(一)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按移交时间在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与省财政共同承担,过渡期结束后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1、过渡期内各企业承担的经费比例,由省财政厅区别企业实际承担能力,根据2002—2004年3年企业财务决算分别核定。即:2002—2004年,年均利润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承担50%;年均利润总额在1000—5000万元的承担30%;年均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承担10%;亏损企业不承担。
2、原则上按照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过渡期内,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的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逐年及时拨付有关地方财政部门;省财政按相应承担的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有关地方财政。过渡期结束后,由省财政按核定基数全额划转地方财政。
3、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完成后,省财政相应调整有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补贴。
(二)企业所属中小学、公检法职工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政策和津贴补贴规定。其中: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低于当地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逐年增加,3年后到位,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高于同类人员标准部分,仍由企业负担。
五、目标和步骤
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所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的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一)2005年,完成10户省属工业企业(主要为破产改制企业)和全部省属下划工业企业的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二)2006年,完成其余省属工业企业的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作完成。这项工作由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和省编办等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全省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各有关市州及部门也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及牵头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市州及部门要按照省上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和工作计划。相关企业要认真制定具体的分离方案,积极主动与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协商,配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导,确保移交工作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搞好宣传,保障稳定。各有关市州和部门及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分离办社会政策的宣传。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工作中讲政治、顾大局,确保移交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农垦企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