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实际需要,我委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辅助工作人员若干名。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珠海仲裁委员会是由珠海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登记设立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依法独立仲裁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及薪酬待遇
(一)基础要求:应聘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
(二)岗位一:仲裁秘书4名
1.岗位工作内容:根据指定负责办理仲裁案件,包括组织仲裁送达、组建仲裁庭、庭审记录、撰写仲裁法律文书等仲裁程序工作。
2.资格条件:具有法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等民商事法律从业经历者,学历要求可放宽至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年龄30周岁以下(1991年1月1日后出生)。
(三)岗位二:行政文员2名
1.岗位工作内容:根据指定负责窗口咨询、办理立案手续、接待群众或企业来访以及其他日常办公工作。
2.资格条件:具有全日制法学、中文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及常用办公软件;年龄25周岁以下(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形象气质佳;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优先。
(四)岗位三:安保人员3名(男性)
1.岗位工作内容:根据指定负责办案办公场所安保工作。
2.条件:身体健康,踏实勤快,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能够满足用人单位全天候不间断安保工作需要,有安保工作经历者优先。
(五)岗位四:保洁人员2名(女性)
1.岗位工作内容:根据指定负责办案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家具用具等卫生清洁工作。
2.条件:身体健康,踏实勤快,责任心强,工作细致,有保洁工作经历者优先。
(六)以下人员不得应聘: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七)薪酬待遇面议。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主要通过网络报名、资格审核、面试、考察及体检等环节确定拟聘人员。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网上报名,请有意向的人员填写《珠海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招聘报名表》(附件),连同报名资格证明材料电子版,打包发送至电子邮箱zcia@zhuhai.gov.cn,邮件名请注明“工作人员招聘+岗位+姓名”。
2.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3月31日
3.报名材料:
(1)《珠海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招聘报名表》(附件,报名者须在确认栏签名处亲笔签名,否则视为报名无效);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国内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并确保2021年7月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的,一般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名,如取得国外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4)法律职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资格证书;
(5)工作经历证明;
(6)应聘行政文员岗位的中文专业人员,提供近期文字作品;
(7)其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4.资格审查。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初选,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当天请携带以上报名资料原件用于核对。
(二)面试:面试由本委招聘小组负责开展,具体时间及形式以通知为准。
(三)体检:面试合格后,将通知应聘人员在指定的珠海市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其方法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四)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在校表现及学习态度、既往工作业务能力及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五)确定拟聘人员并办理聘用手续:体检、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本委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等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联系人:申秘书,咨询电话:0756-2293198,监督或投诉电话:0756-2296922.
(二)应聘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或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
2.不服从单位安排的;
3.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作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4.放弃体检、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准聘用的。
(三)因各种原因取消拟聘资格的应聘者,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我委有权解除就业协议,且不作任何补偿。
(四)被聘用者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结束后参加我委内部转正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我委有权解除聘用。
珠海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