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编制好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对于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决策部署,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制定“十二五”规划夯实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编制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草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继续推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原则
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从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果,支持企业发展,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计划目标,保持适度增长。同时,也要充分考虑2010年经济形势的影响,认真分析以往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情况以及2009年计划执行情况,科学地确定2010年各项计划目标。
二、编制要求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区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0年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编制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区、本系统2010年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目标,切实提高计划目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2010年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表报我厅(请严格按照附件格式填报)。
联 系 人:于清涛
联系电话:0771-5890879
传 真:0771-5867197
电子邮件:yqtgx@163.com
附件:1.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表
2.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解释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表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表.doc
附件2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解释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城镇累计自然减员人数。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9号)以及《关于开展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有关指标解释的函》(劳社厅函[2004]140号)。
2.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指报告期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总数。
3.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就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登记失业率= 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期末就业人员总数+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100%。
4.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指各地确定的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5.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人数: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在报告期内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6.转移农业劳动力:指报告期内新增加的转移农业劳动力数量。转移农业劳动力是指在报告期内,户口在本乡、年龄在16周岁以上人口中,所有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离开本地务工经商、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口。
7.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人数:指报告期内新增加的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
8.城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个体灵活就业人数和离退休人员人数。包括不能正常缴费、已中断缴费但未终止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
9.在职职工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人数和个体灵活就业人数,包括不能正常缴费、已中断缴费但未终止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
10.城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
11.城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合计数。
12.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13.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包括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
14.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依据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
15.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总人数。
16.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缴费企业和缴费个人(含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基金收入,包括当期基金征缴收入、补缴上年度末历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等,不包括财政补贴、利息等其它收入。
17.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由城镇企业、事业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包括当期征缴和清理欠费,不包括财政补贴、利息等其它收入。
1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参保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基金收入,包括补缴上年度末历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不包括财政补贴、利息等其它收入。同时,包括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缴纳的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部分。
19.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不包括财政补贴、利息等其它收入。
20.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包括财政补贴、利息等其它收入。
21.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占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比例。职工包括在岗职工与有劳动关系但不在岗人员之和。
22.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率:指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占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