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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25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和政策监督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局负责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职责,俟仲裁机构的重新组建工作完成后予以取消。
  (二)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对行业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职能,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承担《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
  (四)强化的职能
  1.加强对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项目设定的统筹工作,扩大直接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范围。
  2.强化政府自身的法制监督职能,加大内部监督力度。
  3.强化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自治区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统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安排。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立法项目和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组织实施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定点联系制度、立法咨询员制度、立法反馈制度。
  (二)审查修改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法律草案、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
  (三)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参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政府职权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自治区单行条例草案以及有关法律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草案;对12个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拟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工作进行指导。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措施或者意见。
  (五)对现行政策与法制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二者协调发展的意见,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时参考。
  (六)清理、编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汇编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正式外文文本。
  (七)负责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研究实施中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文件和答复意见。
  (八)负责行政处罚法的组织实施和督办工作;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调查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具体组织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
  (九)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及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确认,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执法证件。
  (十)协调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地方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进行指导。
  (十一)办理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区直各部门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工作;承办地方性法规、规章呈报国务院备案事宜。
  (十二)负责全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案件的答辩工作。
  (十三)代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对全区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件和有关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理决定草案的审查工作。
  (十四)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调查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中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十五)进行政府法制宣传,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进行必要的政府法制工作业务培训;对从事政府法制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训练;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及执法资格的认定工作。
  (十六)组织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以及与国内外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交流和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指导广西经济法研究会的工作。
  (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设6个职能处。
  (一)秘书行政处
  负责机关的人事、纪检、监察、劳动工资、计划生育、文秘、机要、档案、会务、保密、保卫、财务、工会及其他内部管理事务工作。对本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负责本机关的对外联络及接待工作。
  (二)政策审议处
  研究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新出台的政策的精神实质,提出立法与重大决策相结合的意见;研究现行政策的实施效应,提出把政策上升为法律的建议;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和国家民族政策问题,提出民族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建议;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中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编辑发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汇编;承办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法律和政府法制业务培训的组织工作。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进行指导。
  (三)经济法规处
  具体承办规范经济行为方面的立法工作事宜,重点联系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财政、地税、审计、统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粮食、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烟草、邮政等部门。
  (四)行政法规处
  具体承办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工作事宜,重点联系公安、安全、司法、民政、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宗教、教育、文化、卫生、药品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科技、体育、计划生育、侨务、外事、人防、旅游、地震、档案等部门。参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政府职权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自治区单行条例草案和有关法律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草案,对12个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拟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工作进行指导,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措施或意见。
  (五)政府法制监督处
  负责各地市、区直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各地市和区直各部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具体组织对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具体组织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检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调查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从法律的角度协调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地方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监督专职人员进行相应的管理,审查核发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证件,调查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六)行政复议处(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代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参加行政诉讼;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案件的答辩工作;协调解决各地市和有关部门的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承办全区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发证工作;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工作;调查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中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行政编制20名,机关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将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自治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正处级)划归自治区政策法规定管理。不再保留原有编制,重新核定机关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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