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7月7日
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成立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同意我省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如需调整或者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省委、省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主办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申请。其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向省委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党政联合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承办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同意后,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申请。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上报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者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设立、调整、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方式、奖励办法、表彰形式、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机关和单位不得自行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十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应从严把握,省级及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数量原则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保留的项目总数控制,各单位可在本单位原有项目基础上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第十三条 各市(州、地)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程序申报,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十四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与项目内容相符,项目活动范围与职能范围相一致。
(三)项目周期:省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
(四)项目奖项设置科学合理。
(五)项目评选程序严格、规范。
(六)项目规模适当,名额从严控制。评比达标表彰名额应根据评选范围确定,其中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其名额原则上个人不超过300名,集体不超过150个;省级部门及以各市(州、地)党委、人民政府(行署)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其名额原则上个人不超过100名,集体不超过50个。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转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
(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协调小组一般在每年一季度集中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等可不公示。如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活动的,可单独审核,临时项目计入本地区、本部门项目总量。
(四)省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由省协调小组批复主办单位。
(五)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同时将审批结果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五章 实施
第十六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主办(承办)单位要积极筹办、及时开展、认真组织实施。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指导、审核和监督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内容。
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共同或者分别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将活动实施方案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由承办单位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归口报省委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
以省级部门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1个月将活动实施方案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按照审核意见由主办单位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行文开展。以各市(州、地)党委、人民政府(行署)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各市(州、地)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自行组织实施,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活动结束后,各市(州、地)应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方案、通知、评选结果等)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办(承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地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地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将评选推荐的拟表彰对象名单公示后,再报请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开支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协调小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及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退出,主办(承办)单位应报省协调小组备案。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退出项目。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撤销,由省协调小组提出撤销意见,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退出和撤销项目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从严控制,原则上不批准境外组织机构在本省境内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民政、外事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报省协调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