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细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按照机构编制、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根据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按岗招聘、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可接受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原则上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中专、中技或高中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身体条件,年龄条件一般应为35(含)周岁以下,招聘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和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人员可放宽至40(含)周岁以下,招聘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人员可适当放宽;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采取“因人画像”、“萝卜招聘”等方式为特定人员设立特定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按照规定程序核准备案(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情况、招聘计划和岗位数量、招聘方案、招聘公告等);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应聘人员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试,公示考试成绩及名次;
(六)考核;
(七)体检;
(八)确定拟聘人选;
(九)公示拟聘人员情况;
(十)履行备案等人事管理规定程序;
(十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九条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聘岗位、专业、数量、相关待遇等;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时限)、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的时间、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等;
(六)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含笔试加分政策及办法,笔试和面试折合后相加总成绩相同人员的排序方法);
(七)考核、体检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八)拟聘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按规定权限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市(地)、省直管试点县(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按规定权限报市(地)、省直管试点县(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免费发布,同时也可在人才服务专业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发布的招聘信息内容须与核准的招聘方案内容相一致。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按原核准备案程序重新核准备案后发布更改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可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十三条 报名可采取互联网或现场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应聘资格。
第十四条 招聘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依照已发布的招聘信息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经原招聘方案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可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由原招聘信息发布单位在同一媒体向社会公布。原报考人员报考的岗位被取消的,经本人和招聘单位同意可调整到其他相近的招聘岗位参加应聘。边远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或急需、短缺专业的招聘,经招聘方案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应根据行业、专业以及岗位特点,以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素质和工作技能为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考试可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十七条 笔试根据实际需要,可分为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专业科目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原则上不低于笔试总成绩的70%;公共科目主要测试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
公共科目考试根据招聘岗位类别和条件,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根据招聘岗位需求和专业要求,由公开招聘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组织、人事人才考试服务机构具体操作。
第十八条 应聘工勤技能岗位和实际操作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可根据需要着重实际操作技能测试。
第十九条 笔试应严格执行保密准则,选调具有命题经验的专家封闭入闱命题,并分别制定主、客观题的参考答案和标准答案。
第二十条 笔试成绩由考试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在笔试结束后及时公布,应聘人员可自行登录相关网站查询。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笔试成绩的加分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进入面试人选按照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特殊情况经招聘方案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并设置面试入闱最低分数线。末位出现并列的可相应增加进入面试人选,但与拟聘人数之比不得高于5:1。面试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面试由招聘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面试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试讲、答辩、结构化面谈、小组讨论、情景模拟、实际操作(演示)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
第二十四条 面试前,招聘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须制定面试方案,并经招聘方案核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面试方案中应明确面试的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办法,面试考官的组成方式以及监督办法等。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官一般应由招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学者等组成,考官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不少于7人。招聘方案核准备案部门视情况可选派考官或派员予以监督。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面试技能,并逐步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行业建立面试考官库,做到面试考官持证上岗、随机抽取。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聘考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计分方法,将笔试、面试成绩合成(或折算合成)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及时公布。
第五章 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七条 招聘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应当对通过考试的拟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 按照管理权限,经省、市(地)、省直管试点县(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可简化程序,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二十九条 体检人选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从高到低依次确定。由招聘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组织进行。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标准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应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依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一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招聘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后,须将进入面试考生的专业、学历和其它资历资质证明以及笔试试卷、面试考官评分表等材料,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成绩总表》(附件1)、《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附件2)、《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表》(附件3)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与招聘信息发布范围一致,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选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招聘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提出,招聘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三条 决定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加盖招聘单位公章确定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应届毕业生不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出具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待遇、调(流)动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聘用到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三十七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细则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细则,各市(地)、省直管试点县(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成绩总表
2.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
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表
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存根)
黑人社发6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