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社发[2011]41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干部人事处)、工业和信息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干部人事处)、经贸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黑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我省高技能人才发展目标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体系,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高技能人才是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能解决关键技术和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高技能人才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03年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以来,我省高技能人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高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但从整体上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仍比较薄弱。一是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与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在数量、结构和质量上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严重不足,培养培训机构能力建设滞后,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师资力量薄弱,培养机制不够健全;三是对高技能人才的认识仍有偏差,重学历文凭轻职业技能、学而优则仕的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人才成长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当前,我省正在实施“八大经济区”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产业优化升级的步伐不断加快,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统计,我省目前技能劳动者仅占城镇从业人员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的从业人员缺乏一技之长。与此同时,技能劳动者结构不合理,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仅占技能劳动者的24.4%,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产业升级的“瓶颈”。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性,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落实高技能人才各项政策,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体系,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制度,健全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投入,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作用发挥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推动技能劳动者队伍发展壮大和素质的提高。
(二)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以用足用好高技能人才为根本,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激励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目标任务:建设一批示范性培训基地,树立一批特色品牌专业,打造一支“双师型”师资队伍,培养一大批高技能人才。到2015年,培养高技能人才30万人,新增技师、高级技师9万人,全省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42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28%以上;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30%以上,使所有新增劳动者都能够掌握一项职业技能,基本形成技能人才队伍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良好格局。结合我省“八大经济区”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重点培养装备制造、农机制造与维修、农产品加工、煤电化、生物制药、石油化工、现代交通运输、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服务外包、旅游服务等紧缺高技能人才。
二、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三)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不断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的高端带动作用,充分发挥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基地作用。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推动作用,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四)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依托大型骨干企业、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根据我省“八大经济区”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发挥政府主导和扶持作用,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类实施,建设一批布局合理、门类齐全、功能突出、设备先进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形成以省级基地为骨干,以市、县级基地为基础的培训网络。实施形式多样、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技能培训。对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五)积极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立足当地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在资金和资源方面的优势,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全省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建设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具有开放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的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各类企业职工、院校学生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公益性、高水平、高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等服务。公共培训基地要发挥支柱产业和紧缺人才导向作用,开展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端实训项目和新兴职业培训,发挥公益性、公共性职能,承担一般社会培训机构难以或不愿承担的项目,开展长周期技能和前瞻性技能的开发,以补充社会培训资源的不足。
(六)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校企合作制度。校企合作是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根本途径,各地(市)要建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本地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要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形式多样、灵活实用的原则,要努力探索和创建新型实用高效的合作形式,注意总结和深入推广成熟的合作模式和典型经验。职业院校要联合企业,结合企业的产业结构和技能优势,共同制定培养计划,企业要提供充分的实训条件,选派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和劳动保护工作。合作双方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协商,对实习学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工伤事故责任要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院校原则上要支付企业选派实习指导技师的课时报酬;企业应根据实习产品的市场价格支付实习学生劳动报酬。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的产品收入,按国家政策,适当减免税费。对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健全、机制完备、培养速度快、人才质量高、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主动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果显著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七)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建设学校和企业两支高技能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立师资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支持院校教师到企业参加生产见习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水平。聘请生产和服务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担任兼职教师,努力实现一体化“双师型”教师队伍。依托省内高校和技能力量雄厚的企业,建立师资培训基地,在“十二五”期间,确保高技能人才培养领域的骨干教师轮训一遍。选拔和组织相关高技能人才培养领域骨干教师到国内先进省份和出国进修。
三、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
(八)推动企业充分发挥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企业是培养和使用技能人才的主体。各企业要把依法建立现代职工培训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作为现代职工培训制度的重要内容。规模以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情况作为考核经营管理者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主管部门和高技能人才工作部门的监督。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对企业发展创新和增强竞争力的重要作用,继续办好现有培训机构。鼓励企业举办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或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投入、重大项目规划等方面统筹规划,大力支持。企业要打破员工中各类群体的身份界限,技能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形成三支人才队伍共同成长、协调发展的格局。推行企业技能水平资质认证工作,企业高技能人才结构比例将作为我省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九)充分调动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广大职工参加各种技能提升培训。对于在岗职工参与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需要的技能培训,费用应列入项目预算。对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培训,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十)认真开展需求预测,科学制定培养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做好技术工人普查工作,结合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发展趋势提出本行业本企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的标准,并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5年内的需求预测,制定科学的培养规划,增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四、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选拔交流机制
(十一)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以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为基础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劳动力市场急需、通用性强、技术要求高的职业范围内,结合生产和服务岗位要求,严格标准,健全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进一步打破年龄、身份、资历、比例的限制,使各职业领域、各类群体中的高技能人才都能及时得到承认。对掌握高超技艺,做出重大贡献的技能人才,经企业或职业院校推荐,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
(十二)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积极开展大、中型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按照行业特点、生产工艺要求采取相应评价模式。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试点企业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科研活动实际,在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30%调整的基础上,可适当扩大自主调整的比例,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考评工作。考核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建立技能鉴定所(站),加强企业技能鉴定和技师评聘工作。
(十三)加强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全面推进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拓宽就业渠道。积极探索将职业技能鉴定与教育培训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方法,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院校教学实际,开发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标准,指导职业院校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大力发展面向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专业和培训项目,将符合鉴定要求的毕业考试成绩认定为技能鉴定理论考试成绩,重点加强对学生操作技能的考核。鼓励普通高校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特别是对装备制造、信息产业、现代服务业、国家新职业等专业学习的大学生,有意愿参加本专业技能鉴定的要畅通鉴定渠道,简化理论考试。对于已申请助学贷款的大学生或贫困大学生,申请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可适当减免鉴定费用。
(十四)强化高技能人才考评鉴定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考务管理规程,加强质量督导。进一步加强鉴定质量过程监控,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发布高技能人才的申报条件、考评时间、组织实施流程。在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的同时,着重加强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在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过程中,要进行现场质量督导。设立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专线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吸纳各专业专家、学科带头人和技术能手参与高级技师评审工作,建立健全专业评审队伍,为高技能人才评价提供质量保证。
(十五)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支持和鼓励各地、各行业、各协会、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发现和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的作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程序、参赛条件、竞赛内容等,引导和带动广大企业职工和院校学生积极参与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技能水平,为更多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对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奖励的同时,可按规定直接或越级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十六)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各类交流平台作用,定期组织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建立省级技师协会。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和技能成果展示创造条件,为高技能人才切磋技艺、研讨绝招绝技搭建平台。动员多方面力量,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国际间职业技能交流活动。企业要积极组织并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技术交流活动,高技能人才参加技术交流期间,所在企业应保证其工资收入和其他待遇。
五、健全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
(十七)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突出高技能人才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物在重大生产决策、解决技术难题、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以及带徒传技、承担职业院校兼职教师任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择高技能人才密集、技能含量较高的产业、大型企业(集团)和公共实训基地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为技能大师开展技能研修、技术攻关、技术技能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同时也为青年职工向名师学习、提升技能、参与创新活动提供机会和环境,推动技能大师绝技绝活及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得以传承和推广。
(十八)建立健全技能等级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制定并及时发布高技能人才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并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对人才市场的调节作用,推进企业分配制度改革与激励措施相结合,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辅以按岗位技能分配,突出技能水平和技能贡献在分配上的主导作用。企业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应与本单位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福利待遇。企业对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方面要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提倡企业采取项目承包、技能入股、效益分成的方式,作为激励技能人才的主要措施。各地要及时掌握并总结推广企业在高技能人才激励方面采取的有效措施。
(十九)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政府奖励的导向作用,以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在生产、服务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纳入“政府特殊津贴”评选范围。落实《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对“龙江技能大奖”、“龙江技术能手”获得者给予重奖。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培训学徒、带徒传技、同业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
(二十)完善高技能人才流动机制。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为基础,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引导高技能人才规范有序流动。在建立统一规范、更加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基础上,发展专业性、行业性高技能人才市场,大力发展人才服务业,完善市场服务功能,畅通高技能人才流动渠道。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的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建立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
(二十一)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时,对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要有所倾斜,对尚不具备条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对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的高技能人才要给予医疗费补贴,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各项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大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
(二十二)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的投入机制。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各地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需要,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工作和资金筹措工作。将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纳入职业教育培训发展规划。
鼓励社会各界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投资。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各类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结合当地物价水平,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二十三)强化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投入意识。企业要逐步增强做好职工培训的责任意识,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列入成本开支,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保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不少于职工教育经费的50%。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十四)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紧密合作,共同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战略意义和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议事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近期目标和远景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营造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在主要新闻媒体设立专版、专栏或专题,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成果,宣传高技能人才的杰出代表和先进事迹,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全省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宏扬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技能、尊重劳动者的社会风尚。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关心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性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为国家加快高技能人才法制建设做好基础工作。建立全省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做好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预测工作。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构建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开发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