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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2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1月23日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全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我省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必须在授权范围和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正确行使职权,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导致领导班子涣散、工作不力,给企业造成困难和损失;
   (二)对生产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专业和专项报表中虚报、瞒报、漏报;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主观决断失误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和浪费;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企业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决定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六)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等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七)滥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设立账外账,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自行决定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九)擅自购置设备、物资等,不入资产账,形成账销暗存资产;
   (十)违反相关规定出售、倒卖报废设备、材料或非报废设备资产;
   (十一)出卖或泄露企业保密范畴的生产技术或生产工艺及企业资料;
   (十二)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和赞助事项,或者虽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和赞助事项;
   (十三)有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利用职权从事物资材料经销、将个人房产、汽车、个人或与他人合伙购置的各类生产经营设备出租给本企业或有关联交易的企业而从中谋取私利)和一切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擅自将公车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如企业资质、核心技术、品牌证照、各类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劳务队伍选用及物资材料、大型设备、大额办公设备采购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在工程各类资源采购中私自安排与自己有关联的施工队伍,或在采购中故意舍近求远、高价、超计划采购,从中谋取私利;
   (七)擅自挪用员工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或克扣套取工资、医疗保险金等,损害企业和员工利益;
   (八)随意增设机构,超编制、超职数配备人员;
   (九)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属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十)将企业经济往来中(如在工程承揽、分包、结算、劳务队伍使用、物资材料采购及设备租赁等)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十一)收受商业贿赂等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与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违反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致使企业蒙受损失;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包括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物资材料、大型设备及其他生产资料,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企业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亲友提升、晋级、安排重要岗位、出国旅游、国外定居等提供便利条件;
   (五)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包括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劳务分包选用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或提供资质、施工技术资料、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以及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六)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七)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八)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九)其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用公款超标准接待或宴请亲友;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包括参加与本企业没有实质关系和实质内容的商业性出国考察,在出国期间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包括在检查工作、开会、参观、考察和培训时不遵守企业的相关规定,吃喝玩乐,铺张浪费。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净化企业发展空间,杜绝企业内部违反相关规定的迎来送往,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到解决市场经营、企业管理和职工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实际问题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以编造、欺诈等手段为个人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办理婚丧、子女升学、生日等事宜向下属单位和个人及相关利益方进行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使用;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拉帮结派,工作场合称兄道弟,大搞江湖义气;
   (八)从事一切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权力制衡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
   (一)制定规范内部工作程序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的具体行为规范和操作章程,将廉洁从业要求寓于企业管理制度和流程中,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特权和越权。
   (二)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党委和行政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定期报告制度、领导班子廉洁承诺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按照效能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对权力主体进行科学设置和分解,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形成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体系。
   (三)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实施办法的主要责任人。企业党委每半年至少应当研究一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对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的任务进行规划分工,明确相应责任部门,并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对年终考核不称职和不廉洁票数较多,经组织日常了解群众反映较大的领导人员,应当及时进行组织处理或岗位调整。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界定“三重一大”(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大小、数额多少都应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三重一大”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提请表决。
   (一)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建立健全情况反馈、重大决策征求党委会议议事等制度。“三重一大”问题要认真搞好个别酝酿,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实行票决制,个人不搞临时动议,不搞传批和个别征求意见,严防个人专断和“一言堂”,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二)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重大决策失误、重要干部选拔任用及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惩处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三)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坚持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不断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提高权力运用的透明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和货币化手段,结合实际,对领导人员的公出消费、公费接待、公务用车和通信消费等进行专项研究,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形成易于操作的管理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货币化制度,研究和推行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包干责任制,根据职务、职级、主管、兼管、分管等确定相应的系数,确定个人年度职务消费额度,节余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超支自行承担。
   (二)积极研究和推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降低管理费用和行政成本。对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人员,实行周转住房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以房谋私。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报告情况材料装入个人廉政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实施办法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个人基本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收入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上交礼品登记情况,民主生活会自查和民主测评材料,任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受奖惩情况,群众举报及核实情况等,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领导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国有企业经营成果挂钩。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强化党的基本理论教育、正确的权力观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并实施量化考核。国有企业党委每年要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党委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以反腐倡廉、廉洁从业为主题的学习活动,主要领导人员每年要给党员干部上一次廉政党课,纪检监察组织每年召开一次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报告会,不定期组织收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建立并实施廉洁从业担保制度,通过实施担保,进行防范教育。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坚持“凡用必审、先审后用,凡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突出主要领导的年度审计、任期审计、离任审计和企业内部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对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公开审计结果,注重结果运用。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凡审毕事项必须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落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考核和评价制度,综合信访举报、案件查处、效能监察、个人报告、民主生活会及民主评议等信息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二)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检举和控告问题属实的,应依据相应党纪条规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四)对检举、控告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一)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有关法律、规章和本实施办法,对涉及企业的发展战略、重大项目投资、改组改制、产权转让、经营管理、业绩考核、薪酬发放、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和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积极参与、大胆监督,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二)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现任领导岗位、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现任领导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应适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或者按照变更后的岗位计发薪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原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审核或不认真审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的报告,不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审计职能,给国有企业、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本实施办法的监督检查,给国有企业、国家和社会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实施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纪委商省政府国资委解释。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
 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促进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认真、正确履行职责,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暂行规定》实施的重要性
   《暂行规定》的实施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体系,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有利于督促党政领导干部坚持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有利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各种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行为;有利于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有利于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坚持执政为民,勤政廉政,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始终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暂行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认真执行《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贯彻执行《暂行规定》,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明确问责主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主体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具体实行机关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为问责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的决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职责,发现需要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需要实行问责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严格把握问责对象范围。省、市、县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为: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同时,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也可依据《暂行规定》实行问责。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过程中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责任为核心,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履行法定职务、享有法定职权、承担法定责任为前提,对享有法定职权而不履职尽责,甚至失职渎职导致严重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对虽有法定授权但未列入问责对象范围的领导成员,其行为过错和违纪违法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突出问责重点。在实行问责中要以《暂行规定》规定的6种问责情形为重点,突出抓好造成损失大、危害大、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责任事故的问责工作,防止有责不问、失职不究。要根据不同时期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问责重点,严明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当前,要重点围绕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八大经济区”建设和“十大工程”的实施,以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工程建设、土地使用等重点领域的决策制定、项目实施、权力行使等关键环节,抓好问责工作,对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行问责。
   (四)准确适用问责方式。问责决定机关和具体实行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在对问责情形作出全面、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责任归属,并根据问责情形决定问责方式,使问责适用合情合理、恰如其分、罚当其责。在实行问责中要正确把握5种问责方式的要求、区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两种问责方式重在教育,适用于问责情形较轻的对象。运用责令公开道歉进行问责,应明确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严格防止以单位内部的道歉来代替。运用停职检查进行问责,一般问责期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问责决定机关应视被问责领导人员的认错态度适时恢复其职务或调整到其他职务任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3种方式重在惩戒,适用于问责情形较重的对象。运用这3种方式进行问责,必须严格执行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限制,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各地各部门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中要对问责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作出问责决定,使适用的问责方式与党政领导干部出现问责情形的责任大小相适应。适用问责方式,既要看造成问责情形的原因,更要看后果;既要看主观因素,也要看客观因素。凡属因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主观臆断、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严重问责情形,特别是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择重予以问责。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中关于从重问责、从轻问责的规定,对从重或从轻的主客观事实作出分析认证后,视情节进行问责。要坚持从严问责与调动干部积极性的统一,既要做到有责必究,又要立足教育,区别对待。要把工作严重失职与在工作探索中一时失误区分开来,保护改革干事者的积极性,使问责工作更好地体现党的政策,收到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要认真落实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使用及重新任用的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对于正在评选过程中的活动,受到问责前已经参加的,应取消被评选资格,不得继续参选并获得先进称号或奖励;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既要防止问责期内异地做官或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也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和爱护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要建立健全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重新任用机制,问责期满后,对需要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的,问责决定机关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要保障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要认真受理,责成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认真复查,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五)严格履行问责程序。各级问责决定机关和问责实行机关要严格履行问责程序,保证问责工作依法有序、问责决定客观公正,防止问责的随意性。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决定机关发现问责情形,需要做进一步调查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问责线索,要组成调查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认真做好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认定责任性质、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等项工作。问责决定机关领导班子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并作出问责决定。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代问责决定机关起草《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并负责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问责手续,做好问责决定的归档工作,保证问责决定落到实处。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于实行双重管理的问责对象,在作出问责决定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问责结果一般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披露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正确处理实行问责与党政纪处分等其他责任追究方式的关系。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以问责代替党政纪处分,也不能以党政纪处分代替问责,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二者可以单一执行,也可合并执行。在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依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被问责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不履职尽责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切实抓好《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作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履行问责主体的责任,上岗到位,真抓实管,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领导责任,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核把关。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责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要问题。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暂行规定》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为开展问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不断完善问责的法规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增强问责制度的可操作性,防止同一地区类似问题处理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要做好已出台的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与《暂行规定》的衔接工作,按照《暂行规定》精神进行修订完善,维护法制的统一,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体系,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确保问责到位、问责到人。要深入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便于广大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认真监督检查。要把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问责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问责工作进展情况。对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不力,尤其对出现重大问责情形而不实行问责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把问责与干部考核、审计、民主评议、绩效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增强问责的实效性。
   (四)严查问责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纪,积极协助党委、政府严肃查处问责案件,使失职者及时受到追究,充分发挥问责工作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全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要求
   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一)突出重点。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为切入点,着力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取得突破。同时,注重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内在联系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有效组织、协调动作,系统治理、统筹推进。
   (二)标本兼治。坚持惩防并举原则,对工程建设领域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同时,强化监督、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力度,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
   (三)完善监管。按照专项治理要求,集中力量,统一行动,着重解决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贯穿到业务工作之中,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边清理、边纠正、边规范,着力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工程建设依法规范进行。
   二、任务、措施和责任分工
   专项治理的任务共分解为8个方面37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和责任单位(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失误和项目核准中存在的违规审批、未批先建、盲目决策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的公开透明。
   工作措施:
   1.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
   3.查找环境评价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监管。
   4.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5.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核准的行为,查处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
   6.对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严格进行安全条例和安全预评价,查找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生产预评价中的问题,强化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监察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环节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工作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9〕1361号),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积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出让交易、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平台,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和电子监察,形成科学管理机制。
   3.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执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4.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市场的招标投标行为,追究因设计变更所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责任。
   5.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
   6.发挥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财政厅、监察厅、国资委、工商局、森工总局、农垦总局、省政府法制办。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等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
   工作措施:
   1.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2.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设置矿业权。
   3.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4.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环保厅。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建立有效监督管理机制。
   工作措施: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批准、修改城乡规划。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
  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的监督检查。
   2.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推进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4.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城乡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
   (五)加强项目实施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监管薄弱、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标准,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明显减少。
   工作措施:
   1.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强化施工监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2.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3.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发挥工程监理单位独立专业监督的作用。
   4.加强对各类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严格审批、审查调整和变更行为。
   5.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管理目标和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森工总局、农垦总局。
   6.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政府、企业两个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安全生产的监管,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公安厅、省检察院。
   (六)加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资金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工作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强化项目概(预算)管理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控制建设成本。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
   3.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
   (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不公开、运作不规范、不透明和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工作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公布项目建设招标信息、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安全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情况。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政府投资项目信息,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
   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3.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局、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监察厅、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森工总局、农垦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
   (八)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法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审批、环评审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工作措施:
   1.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专项治理期间实行专项举报制度。注重在监督检查、审计和新闻舆论中发现案件线索。
   2.查处典型案件。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和出让、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重点案件。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也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
   3.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查处工程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健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5.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及时查找和堵塞体制、机制和管理上的漏洞。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公安厅、审计厅、省委宣传部。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机构,明确分工。对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进行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和各阶段任务,落实分工和责任。省成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纪委,承担日常工作)。省直有关部门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省领导小组工作,并明确一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同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市(地)和重点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开展检查。省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工作进行部署。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提出治理措施。各市(地)和有关重点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根据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明确任务和目标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于12月上旬报省领导小组。
   1、开展自查自纠(从2009年11月开始至2010年1月)。市(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2008年以来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并及时整改。有关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
   2、开展督促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市(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省领导小组将组织重点抽查,推动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向深入发展。
   (三)认真整改,纠正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加强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四)健全制度,建立机制。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制度,不适用的要予以废止,不完善的要及时修订,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通过专项治理建立健全一整套的工程建设领域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逐步建立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加强指导协调。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建立科学有效机制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地)各部门要按照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治理每项工作任务都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和要求。要多深入基层、多深入现场、多掌握实际情况,防止工作走过场。要积极组织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要重点帮助,促其整改;对自查不认真、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政策研究。各市(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动态,掌握政策界限,研究解决专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推广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果。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请示和汇报。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
 
  2008年部分省直部门开展了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从2009年起,在省直各部门全面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在市(地)开展试点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关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总体要求,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廉洁、公正、高效、便民为目标,以电子政务为主要载体,以电子监察为重要监控手段,按照“一项权力建立一项制度”的原则,构建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开、监督到位、权责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使每一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每一个行使权力人员的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控,为推进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实施范围。省直、市(地)、法定授权和委托组织对社会或者其他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司法权、国有资产所有权等权力都要纳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范围,重点是行政许可权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权。适当时机向县、乡两级延伸,并将干部管理使用权等权力及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非机关行权单位纳入制度建设范围。对于应纳入而未纳入制度建设的权力,不得行使。
   (三)工作目标。2009年纳入制度建设范围的省直部门要在2009年12月底完成制度制订工作;市(地)2009年开展试点,有条件的全面推开,2010年上半年完成制度制定工作;2008年开展制度建设的省直部门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对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并于2010年上半年完成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由省委政法委牵头,在2010年完成司法部门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到2011年,构建具有黑龙江特色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
   二、基本要求
   通过开展制度建设,逐步实现权力配置科学化、行权裁量标准化、行权程序规范化、行权过程便捷化、行权操作公开化、权力运行网络化。
   (一)建立权力分解和制衡机制。着力解决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少制约的问题。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配置,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特别要找准每项权力的风险环节,进行有效分权制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承接与办理分离;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实行主管、办理、评审、监督分离;政府采购实行管采分离;行政处罚、强制事项实行调查、决定和执行分离;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评审、决定和绩效评估分离;实质性审查实行审核分离;专家评审事项实行审裁分离及对专家管用分离;重大、复杂、敏感的行权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二)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办事条件和标准模糊,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明确行权标准和尺度。在资金、项目、资源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分配中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以招标、拍卖的结果为裁量标准,把权力配置资源变为市场配置资源。不能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要制定出公平、公正、公开而又具体、可操作的裁量标准和尺度,把权力行使者的主观自由裁量变为以制度为准绳的客观衡量。
   (三)科学设定行权程序。着力解决行权人作出许可或审批决定轻率随意问题。在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中引入网上申报、接办分离、内部制约、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听证、公示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和手段,确保权力行使过程正当和决定合理。
   (四)更加突出便民高效。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问题,突出便民高效,在确保廉洁、公正的前提下,力求审批流程最简、审批时间最短、行权成本最低、服务对象最方便。
   (五)全程公开透明。着力解决暗箱操作问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各项行权事项的制度、实施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尤其要把财政预算、重大项目安排、行政许可办理、政府采购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权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
   (六)充分运用技术防腐手段。着力解决制度落实中硬约束不足问题。将电子政务作为执行制度的有效载体,将电子监察作为确保权力按制度规范运行的重要监控手段,以制度规定的裁量标准、行权流程和基本要素为重要基础和依据,科学设计电子政务流程和电子监察节点,强力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逐步实现权力在网上运行。
   三、制度框架
   制度框架包括:制度名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权力行使依据、办事条件和标准、受理、审查与决定、公开公示、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一)制度名称。由行权事项和权力类别构成。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由省直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构成。责任人主要由承办人、职能处室负责人、评审专家、处务会参加人员和部门负责同志等组成。
   (三)权力行使依据。由规定行权单位行使该项权力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名称、条款项序号和作为行权依据的原文构成。行政许可事项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以及省政府规章为依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省政府及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行政执法事项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及以上规章为依据;司法事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依据,其他收费事项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文件为依据;国有资产行权事项以法律和国务院法规、文件为依据;财政资金分配以纳入省人大批准的预算、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文件为依据。行权单位的行权依据以省、部文件及省编委文件为准。
   (四)办事条件和标准。办事条件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人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办事标准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细化和量化的行权主体审查和决定所依据的尺度。不同类别的行权事项,可分别采用以下标准。
   ——合格准行标准。没有数量限制的投资立项、企业设立、外商投资等,凡是符合标准的就应予以审批或核准。
   ——均等化标准。具有普惠性质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按人(户、亩等)均标准执行。
   ——竞争择优标准。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权出让等,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结果为标准。对公民特定资格的赋予,以考试成绩为标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可,以对申请人的相关考核结果为标准。选择性分配的财政资金,以竞争或与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挂钩的结果为标准。
   ——自由裁量最小化标准。对行政执法,要确立调查、立案、处罚的标准;对罚金要在法规规定的幅度内细化出具体档次和标准,明确从重、从轻和免罚的依据。
   ——申请在先或随机选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较多而又有数量限制的事项,以申请先后或随机摇号的结果为标准。
   (五)受理。
   ——所需材料。制度要列明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必要材料目录,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所办事项无关的其他资料。
   ——受理。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或指定窗口受理申请,对不具备上述受理条件或一个处室能当场办理的事项,由职能处室直接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电子凭证。承办人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
   (六)审查与决定。
   ——审查。对企业登记、换证、年检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或依法由工作人员独立负责的事项,可由1人审查;凡需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事项,实行A、B角制度;对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事项,由A角或B角组织两人以上进行,并形成署名报告存档。
   ——专家评审。凡属选择性分配资金、项目和资源的事项,进行招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都要引入专家评审机制。
   ——听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省直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应组织听证。
   ——处务会集体讨论。对具有重大利益的授权行为、特殊行业或垄断行业的准入、资金和稀缺资源的选择性分配、社会关注的问题、难以把握的政策边缘性问题、具有自由裁量权的事项,应召开处务会讨论,否则不能报上级研究审批。财政资金对竞争性领域同一单位再次或多次给付的,必须在处务会上特别说明。对其他事项和特事特办来不及开处务会讨论的事项,事后要在处务会上通报。
   (七)公开公示。制度原文和申请书范本,竞争择优分配的资金、资源、项目及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的结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均等化分配资金的结果在社区、村(组)等规定范围内公示。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权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网上审批事项要对办事过程动态公开,提供在线查询。行权决定作出后,应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1周。对于不宜向社会公开的行权事项的办事结果,要告知未获批准的申请人。
   (八)办事时限。指行权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到最终办结之日止的时间。制度中应明确办事时限,并将时限分解到受理、审查、公示、送达等主要办理环节。
   ——对于只需进行形式审查的事项,以及其他能够即来即办、即报即批的行为,应当场办结。
   ——只需一个部门办理的事项,以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时限为准。
   ——属省直管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从县(市、区)、市(地)部门受理之日起到省直部门办结为止,凡县(市、区)、市(地)部门已经初审或现场核查(包括勘察、检查等)的,省直部门一般不再重复进行。
   ——需要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牵头部门要合理确定各部门的办理时间,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
   ——审查中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单独计算、另行规定。
   ——行权决定作出后,经过公示,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各部门应建立领导代签制度,或采取电子印鉴,实行远程审批,确保按时办结。
   (九)收费标准。行权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须明确法定依据和收费标准。
   (十)监督检查。由各部门按统一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由各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
   要将受理、审查、决定、公开公示、送达等主要程序和办理时限制成流程图,附制度文本后。
   四、配套制度
   省直部门要与“一项权力建立一项制度”的原则相适应,制定必要的配套制度。
   (一)处务会制度。一是明确会议内容。确定研究讨论和通报的事项。二是明确会议的决策权限。主要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即审查是否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事,不得违背制度规定的裁量标准,弃置专家合规评审的结论和招投标的合规结果,另行确定授权对象。三是明确决议形成的程序。四是明确会务工作的要求。重大议题应提前发送有关材料;要制定统一的格式文本,规范记录与会者的发言,特别要记录不同意见。
   (二)专家评审制度。一是明确应进行专家评审的行权事项。二是按管用分离原则确定专家产生的方式,包括专家提名和管理的机构、专家条件和资格、专家库的建立等。专家库中要有不少于1/3的系统外、区域外专家。三是明确行权事项评审专家的随机抽选方式和抽选时点。四是明确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五是明确专家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六是明确专家评审结论的形成和表达形式,如票决或依据量化打分的分值。七是明确专家评审结果的运用方式。处务会及上一级会议决策要以专家合规评审的结论为依据。
   (三)规范招标、拍卖制度。一是对本部门涉及的招标、拍卖的范围和具体事项作出规定。二是制定在招标、拍卖等活动中实行权力分解,监、管、办、审分离的制度。三是明确规定进入市场、实行电子评标、电子监察和公开透明交易的具体办法。四是明确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五是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质审查、标段划分、专家抽选、标底设置、评标定标、招标代理、保证金缴纳等行为。
   (四)省直部门联合办理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省政府指定的一个部门牵头办理。一是明确申请与受理方式,由一个部门受理和下达办事结果。二是明确联合审批方式,原则上实行网上并联审批,条件暂不具备要制定出在限期内完成各部门审批程序的具体办法。三是明确在既定办理方式下各部门、各环节的办事时限。四是明确各部门的联系、会商办法和联络人员。五是明确牵头办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责任。
   (五)监督检查制度。一是制定统一的文本格式,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对于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的行权事项,要电子留痕。各行权处室每季度要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送交行权案卷电子版备查。二是设置申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做到有诉必查。三是省直部门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明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四是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反映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五是实施电子监察,把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要素固化到电子软件上,全程跟踪监控。
   (六)绩效考核制度。一是明确考核标准。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将制度建设的6项基本要求具体化、量化。二是明确考核的手段。可按考核标准设计软件,由网络自动生成绩效评估结果,再加上年终检查结果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评估。三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财政支持项目,应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在事后进行绩效跟踪检查,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纳税情况,形成报告。四是明确考核结果的运用方式,如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等。
   (七)责任追究制度。一是明确部门内部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二是明确应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三是明确各类过错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办法;四是明确处理办法。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制度。一是知情权。保证其从外网查阅办事规范,查询办事过程,知晓办事结果。保证应申请人要求就行权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二是平等申请的权利。所有符合条件、标准的服务对象,均依法享有获得政府赋权的平等权利,不得予以歧视或特殊照顾。三是陈述、申辩权。特别在行权事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行权部门要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其合理意见。四是申诉、诉讼权。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五是依法获取补偿、赔偿的权利。六是享有行权部门提供连续服务的权利。在法定工作时间里,行权部门必须有人受理,不得以开会、学习、公出、个人休假或部门内部的其他任何理由停办或暂时停办。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把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纳入重要日程,认真研究部署,扎实抓好推进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治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制度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制度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部门找准权力运行的风险部位和关键环节,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各市(地)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组(党委)要明确制度建设的规划、目标、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及时审定各项制度文本。经过评审通过的制度,要以党委(党组)文件下发执行。
   (二)统筹协调推进,形成工作合力。要把制度建设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有机结合,配套推进,并且通过制度建设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其他各项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清权确权,尽快完成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为制度建设奠定基础。省政府政务公开办要立即对各部门不宜公开的行权项目逐一进行认定,督促各部门对除此之外的全部行权事项按照要求实行公开。省纪委和省政府办公厅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网上行权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尽快建成省级网上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
   (三)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全面攻坚。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贯穿于制度建设的全过程。要把行使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稀缺资源管理等权力的部门和涉及民生的部门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部门;把工程建设、土地、矿产、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资金和项目审批,司法等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领域;把行权裁量标准化、网上行权和电子监察、公开公示、限时办结等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环节强力推进。在实施重点突破的基础上,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面、高标准完成制度建设任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把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宣传工作,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制度及相关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增强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以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目标,多形式、多渠道公开制度,扩大制度公开面,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注意总结正反典型,努力营造重制度、守制度的良好环境。
   (五)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制度执行。省纪委、监察厅每年要对全省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进行考核,同时要设立专项举报电话。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向省纪委报告。省直部门各行权处室要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检自查。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机构要每半年按照行权记录对各处室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重大问题可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当事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2010年在省直部门开展“制度落实年”活动,把制度建设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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