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在吸引人才、集聚人才、引导人才、激励人才中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31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
为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体系,规范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丰富人才配置形式,优化人才结构,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创业热情,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设置管理原则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引进高端人才、引导紧缺急需人才到艰苦一线干事创业。特设岗位聘用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管理。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主管理原则。事业单位是特设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主体,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承担特设岗位设置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因需设岗原则。事业单位应按照当前工作急需和长远发展要求,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定特设岗位的等级和数量,不得因人设岗。特设岗位完成阶段性任务或达到规定最高年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及时核销。
(三)条件程序控制原则。事业单位选聘特设岗位人员要坚持条件标准,坚持程序,体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二、设置方式和范围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经核准的常设岗位设置总量的3%。
特设岗位原则上设置在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特设专业技术岗位应设置在十级及以上岗位,市州及以上所属事业单位特设专业技术岗位应设置在七级及以上岗位。
特设岗位原则上不设置在管理岗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置的,不得超过本单位经核准的常设岗位设置总量的0.5%。
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有空缺的,不得申请特设岗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为促进创新创业、产学研融合,需阶段性特聘有创新实践经验的外单位管理人员、科技研发人员和高级技能人才的;
2、承担国家、省阶段性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急需人才的;
3、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单位紧缺高层次专业人才的;
4、根据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引导优秀人才到重点领域、基层事业单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的;
5、其他特殊情形需要设置的。
三、申报程序
(一)拟定特设岗位数量、类别和等级。事业单位应经民主程序和领导班子研究确定拟申报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类别和等级(含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聘用条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特设岗位方案应经主管部门结合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审核确定。
(二)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向同级政府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的报告和《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审核表》(附件1),重点报告申报单位岗位设置基本状况、现聘人员状况、拟特设岗位数量、类别和等级、设置特设岗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
(三)核准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的设置,按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报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其中,特设管理三级、四级岗位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需逐级报省人社部门核准。
特设管理岗位人员选聘中涉及领导人员职务聘任的,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四、聘用条件
(一)管理岗位类别的特设岗位竞聘人员,应当符合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类别的特设岗位竞聘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评聘的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的基本要求。
(三)工勤技能岗位类别的特设岗位竞聘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技术等级考评(考核)的有关规定。
五、聘用管理
(一)事业单位新聘用的特设岗位人员,除国家规定的有关情形外,应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二)事业单位应建立由领导班子成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特设岗位聘用委员会,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特设岗位人选的选聘工作。
(三)特设岗位人员与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四)聘用特设岗位人员的事业单位应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聘用登记表》(附件2)并存入特设岗位聘用人员个人档案。各级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应填报《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聘用人员一览表》(附件3),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特设岗位聘期期满或聘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经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在岗人员协商一致,需继续聘用,可在核准的岗位数内,按规定程序,聘用到本单位相应等级的常设岗位。
(六)对于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临时兼职等柔性引进人员,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执行,不纳入本试行意见管理范围。
六、人员考核
特设岗位人员考核要以聘用合同、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绩效为基础,通过自评自述、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价、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等程序,确定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协议工资或薪级工资晋级、岗位调整或解聘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合同终止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和结果运用依照同类别常设岗位相关办法执行。
七、薪酬待遇
特设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政策,依照本单位同类常设岗位的相应等级确定。在全球招聘人才、重大项目需求等特殊情形下,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可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其薪酬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双方协商,实行项目工资和协议工资,不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因工作需要转入常设岗位的人员,其薪酬按规定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特设岗位聘用未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海外归国等人员,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水平确定其相应待遇。
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办理。
八、核销和变更
设置特设岗位的情形发生改变的,由原核准部门将特设岗位予以核销或者变更特设岗位的等级。
特设岗位核销后,原特设岗位人员3年内竞聘在与原特设岗位相同等级常设岗位上工作的,原特设岗位聘用期限可合并计算。
九、组织实施
特设岗位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立足实际需求,加强民主决策,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特设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职责,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程序要求,严把条件关口,强化监督检查,实现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发挥好特设岗位在岗位设置中的补充和引导作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在特设岗位的设置和聘用中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