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各单位人事(干部)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才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我省人事代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人事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南省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代理行为,维护人事代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取得人事代理资格的人才中介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依据代理合同,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人事代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有开展人事代理的相应部门、专职人员、工作规则和必备的服务设施;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并严格按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人事代理。
第五条:从事人事代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
(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四)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当持申请报告、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资质资信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简历等材料,按《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经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
(一)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二)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工龄核定和档案工资调整手续,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出国,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
(五)为委托方代办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六)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七)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八) 其他经核准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八条:委托代理对象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人事代理机构和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九条: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单位委托代理,也可以对部分人员进行代理。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机构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单位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委托书,规定委托代理项目,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必要时,依据人事代理项目需要,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员名册、履历表、聘用合同、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式样附后),确定人事代理关系。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情况,须向代理机构提交事代理申请书、有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个人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在二至三年适应期内,不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以保证档案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的有关人员流动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流动手续。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按委托单位和代理机构签定的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在人事代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按《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人事部、工商行政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各市、州人事局要切实加强对人事代理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做好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教育、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共同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发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事厅
二00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