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永州市委组织部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加强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4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出现岗位空缺,并有余缺编制需要补充人员的,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一般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编制使用计划与用编审批、入编登记等编制管理工作。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县区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方式,由各县区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招聘计划与招聘方案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
建立市直事业单位定期公开招聘制,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原则上统一定于每年6月举行,具体工作按以下时间安排进行,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本单位公开招聘计划,填写《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审核表》(附表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进行申报;市编办于每年4月前核定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每年6月拟定公开招聘方案,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当月发布招聘简章,8月举行笔试,9月完成面试,10月完成体检、考核和公示等工作。确因工作需要,需另期组织公开招聘的,经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实行备案核准制,县区直属及部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方案须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核准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七条 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数量、招聘岗位条件等。申报招聘计划须填写《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审核表》(附件1)。
第八条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 招聘原则、人员管理方式;
(三) 招聘基本条件和范围;
(四) 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
(五) 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领取准考证的时间;
(六) 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笔试和面试人数比例、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及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
(七) 体检与考察入围人数比例及要求;
(八) 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招聘信息公布网站网址;
(九) 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招聘公告(简章)根据招聘方案制定,内容须与核定的方案内容一致。
第十条 招聘公告(简章)统一在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网上发布,同时可以在县区政府网站、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简章)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公告(简章)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报经原核准方案的组织人社部门同意重新发布,并相应顺延报名和考试等时间。
第三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 符合报名条件者应填写《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应届毕业生可凭就业推荐表报名,在聘用前提供毕业证书。其他有关职称资格、技术(能)资格等方面的证书证件取得时间必须在当次报名结束前,否则视为不具备相应资格。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原则上年满18周岁;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性别、民族及宗教信仰等方面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也不得针对特定对象设置“量身定做”条件。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如采取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人员报名的,应聘人员可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试和考核
第十五条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岗位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县区原则上不得低于1:3。但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低于1:3比例开考的岗位,有可比成绩的,考生相同科目笔试成绩要达到该科目(同试卷)参考人员平均分方可进入面试;没有可比成绩的,单科成绩均须达60分方可进入面试。
第十六条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其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特殊行业特殊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批准,可选择适当方式进行。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面试分值比例须在招聘方案中明确,并向社会公布。除国家或省有统一政策规定外,县区和市直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置笔试、面试和综合成绩加分条件。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可由组织、人社部门委托所属考试、人才服务机构命题、制卷、阅卷并组织实施;也可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命题、制卷、阅卷并组织实施。命题、制卷、阅卷应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保密及其他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八条 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成绩,应聘人员可按要求查询本人成绩。
面试(操作考核)人选一般按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根据同一岗位考生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单个岗位招聘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面试(操作考核)人选入围比例可按1:2执行。确定的面试(操作考核)人选及其笔试成绩应向社会予以公布。
因各种原因,导致出现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等额的情况,有面试可比成绩的,考生成绩须达到相同面试科目(同试卷)并相同评委组参考考生的平均成绩,方可作为体检对象;无面试可比成绩的,须达到60分,才可作为体检对象。
第十九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等。可采用专业知识答辩、实际操作考核、结构化面试等方式。面试可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委托所属考试机构命题,也可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命题,命题方案报组织、人社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面试设评委小组,一般由7——9人组成,外聘专家评委应占多数。面试前按1:3比例建立候选评委库,评委小组成员,从评委库中随机抽签产生。评委小组设组长1名,可以由评委小组成员推举产生,也可在评委小组中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
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宣布成绩。
第五章 体检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 体检人选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根据应聘者的考试综合考试成绩从到低分确定。确定的体检人选及其综合成绩应向社会予以公布。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考生抽签决定体检分组及顺序,全程实行代码管理。体检标准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可按照行业体检标准执行。有特殊体检要求的,应当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并在招聘公告(简章)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体检合格人员为考察人选。考察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查阅资料等形式,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结束后,应及时拟定考察报告。组织、人社部门对考察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用人单位根据空缺名额,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应聘同一岗位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及体检结果,可依次等额递补,递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 招聘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或人社部门全程指导监督。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六章 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集体研究,按照考试、体检及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拟聘人员名单、体检结果、考察材料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查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在在招聘公告(简章)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审定。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发出《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取(聘用)通知》。用人单位填写《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取(聘用)人员名册》和《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取(聘用)人员登记表》(附件4、5),经主管部门审查,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后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招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l 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开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永州市委组织部、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