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投诉制度,切实强化对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维护的人事、机构编制部门的声誉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人是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提出投诉的任何单位及个人。被投诉对象是指人事厅、编办的处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受诉部门接受投诉件后,应认真调查核实,在查明事实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纪政纪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1、人事厅编办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2、刁难服务对象,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索、拿、卡、要的;
4、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
5、办理人事、机构编制业务工作审批、审核事项中拖拉、推逶,在规定和承诺的办理时限内没有办结的。
6、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
7、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8、其他侵害或妨碍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
第五条 投诉事项涉及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人事行政争议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可以信函、电话或来访的方式进行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的内容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对投诉人来访或口头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应由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第九条 厅各处室、事业单位在办公场所和业务受理大厅内显著位置摆放有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相片的标示牌和佩带工作证。
第十条 设立投诉箱和投诉电话。投诉电话设在厅监察室,厅监察室负责受理投诉工作,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督促办理和反馈。
第十条 设立投诉箱和投诉电话。投诉电话设在厅监察室,厅监察室负责受理投诉工作,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督促办理和反馈。
第十一条 对受理投诉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在接到或由到投诉的次日起10日内对投诉事项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将处理结果以信函的方式答复投诉人,确需延长答复时间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件时,必须听取投诉人的申辩。
第十三条 受诉机关对投诉处理的结果,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应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