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服务对象: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自治区直事业单位
受理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受理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6号楼525室(邮编:010051)
联系人:张田颖
法定办理时限:无
联系电话:0471-6944911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0471-6946800
设立依据: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2、《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2〕166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受理条件:招聘工作符合备案的实施方案程序,拟聘人员符合招聘资格条件且公示期间不存在影响其聘用资格的异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材料:
1、主管单位申请备案报告(电子与纸制文稿各一份)
2、《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考核情况汇总表》(电子与纸制文稿各两份)
3、《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花名册》(电子与纸制文稿各两份)
4、《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电子与纸制文稿各两份)
5、拟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拟聘人员与招聘资格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各1份。
办理流程:
1、主管部门提交招聘单位进人材料;
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招聘实施方案对招聘实施情况和拟聘人员材料进行审核;
3、招聘实施情况及拟聘人员材料与招聘公告一致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公函形式回复,确认招聘结果。招聘实施情况或拟聘人员材料与招聘公告不一致的,及时通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补足材料,补充情况说明,或纠正不当做法。
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