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 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破除制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是释放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新能量,挖掘创新潜力,促进和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我区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助推我区创新驱动战略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细则》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激发我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助推我区创新驱动战略和人才强区工程实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有关精神,在总结我区《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8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是什么?
《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 基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等进行的创新创业活动。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也可提出申请。提前离岗创业形式仅限于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领导干部兼职、任职以及职务后从业行为的相关规定。如,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宁党办〔2017〕110号)文件规定,高等(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兼任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不得领取报酬。高等(职业)院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所获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实施细则》创新创业形式有哪些?
《实施细则》所指的创新创业形式主要有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五种方式。各项创新创业活动围绕“创新”这一主题,即基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等进行的创新创业活动。其中,采取参与项目合作、兼职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事业单位结合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实际需求,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或机制,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鼓励措施有:一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和工资待遇等方面权利。二是挂职或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三是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期限;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鼓励措施有: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取得合法报酬,并通过与兼职企业签订协议的方式,就成果转让、开发收益、权益分配等内容进行约定。二是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三是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期满可续签离岗创业协议,最多续签一次,续签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具体政策包括:一是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编制,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发放基本工资;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三是离岗创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一般定为合格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四是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五是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六是离岗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离岗创业人员,办理解聘手续后5年内需重新返岗的,可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直接考核聘用;七是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后,事业单位按照其原岗位聘用级别进行岗位聘用,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八是提前离岗创业仅限于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即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并且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进行创业。
八、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有哪些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事业单位为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可设置创新岗位来选拔或吸引人才,创新岗位人员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可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或通过特设岗位来实现创新工作需求。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等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可通过设置流动岗位,来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科技人才、特殊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工作。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流动岗位工资报酬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九、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的,具体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个人申请。符合创新创业条件且有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创新创业的申请,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审核备案表》,提供创新创业项目书(企业合作意向书)、协议书、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或其他辅证性材料,报本单位人事部门。
(二)单位审核。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创新创业进行审核。
(三)签订协议。创新创业人员与事业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创新创业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创新创业期限、创新创业的职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报酬与利益分配、发生争议处理方式、保留、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归属、协议终止等。
(四)备案。事业单位应该及时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审核备案表》、创新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公示。事业单位应将创新创业人员名单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十、事业单位如何对创新创业人员进行人事管理?
为保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有序开展,《实施细则》规定,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一是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二是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同时,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是离岗创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提出返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四是事业单位创新岗位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流动岗位人员,主要来自企业到事业单位兼职,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同时,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实行集体研究、公示、备案、考核等制度。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应签订协议,对工作期限、报酬、奖励、权益分配等内容进行约定。对未按《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避免产生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或类似过去“停薪留职”引发的后遗症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