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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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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防范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效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44号)精神,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时间
  2017年7月3日至8月3日。
  二、专项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对象。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二)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开展执法检查。各地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力量,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在建工程项目及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及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
  (三)改进执法方式。各地要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的作用,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要按照《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要求,大力推行随机抽查,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将对各地专项检查落实情况和治欠保支督查整改落实情况一并进行抽查。
  (四)及时总结和报送相关材料。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2017年8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连同电子版一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联系人:郑俊波  
  电 话:0951-5099279   
  邮 箱:1245209786@qq.com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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