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人社发〔2015〕9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宁人社发〔2015〕99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
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提高面试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试考官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面试考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设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面试考官资格的评审认定。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等。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工作秘密。
第五条面试考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面试考官履行考官义务,并加强对面试考官的管理。
第二章面试考官的条件
第六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四)了解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五)具有较强的概括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六)自治区区直部门申请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须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三年以上,大专院校、党校和科研院所申请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年以上,市、县党政机关申请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须担任正科级以上职务三年以上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年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面试考官职责;
(八)具有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请,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职权;
(二)参加面试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三)对面试工作提出建议;
(四)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有关政策规定,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
(二)服从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管理,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自觉加强相关政策和面试业务知识的学习,接受面试培训、考试与工作考核;
(四)积极主动宣传公务员考录政策以及公务员面试相关常识,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全面了解、正确对待公务员考录工作,为公务员考录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五)与应试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章面试考官资格的授予与终止、取消
第九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通过规定程序,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授予资格。根据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的需要,面试考官的资格分为:二级、一级、特级。
(一)二级面试考官。参加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掌握初级面试技法,对应考人员的评价客观、公正、准确;能配合较高级别的面试考官开展工作。
(二)一级面试考官。取得二级面试考官资格三年以上,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者。
(三)特级面试考官。取得一级面试考官资格三年以上,普通话达标,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者。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面试考官资格。获得面试考官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审核、推荐;
(二)接受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自治区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评审;
(四)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面试考官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面试工作纪律;
(二)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三)常用的面试技法及评价要领;
(四)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五)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六)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有关领导或专家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按照面试有关要求应当接受必要培训。
第十三条取得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予的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可视同为取得自治区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四条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终止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二)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考官职责的;
(四)达到退休年龄的;
(五)其他不宜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第十五条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公务员录用考试纪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拒绝履行面试考官义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的;
(五)举办或参与各类营利性公务员考试辅导培训的;
(六)参与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公务员考试培训班讲课、辅导活动的;
(七)接受各种干扰公务员面试公正性请托的;
(八)考核不称职的;
(九)其他不宜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第十六条提前终止或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通报本人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其面试考官资格证书同时作废。
第五章面试考官的组织
第十七条面试考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时,必须全程携带面试考官证和身份证,并主动接受公务员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查验。
第十八条面试考官的确定,应当于面试前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考官库中随机抽取。面试考官名单在面试结束前保密。
第十九条每个面试考场由同一组考官完成当天的面试评分工作。每组考官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主考官必须由特级考官担任,一级考官不少于2名。
第二十条实行面试考官与应考人员“双抽签”制度。面试需要分组进行的,应在面试当天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面试考官和应考人员的分组、排序。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面试考官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三年,期满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保留面试考官资格,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考官资格。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本级面试考官业务培训。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培训。培训情况由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作为面试考官资格审核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官违规违纪的,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面试考官对按本办法取消考官资格或其他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3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09〕326号)同时作废。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平时考核表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相
片
出生地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体状况
学历
参加工
作时间
毕业院校及专业
拟申报
面试考
官等次
学习工
作简历
政治思
想与面
试工作
业绩
参加
面试
培训
情况
呈报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评审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证书
编码
注:一、本表由申请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填写,经所在单位审核、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评审,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二、“政治思想与面试工作业绩”填写本人政治思想表现以及参加面试工作的情况(包括何时、何地参加何级别的面试,在面试中承担的工作,面试人数以及在面试中的表现等)。
三、“参加面试培训情况”填写历年参加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的面试考官培训和考核评定情况以及参加其他相关培训的情况。
四、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申请人所在单位,一份存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平时考核表
姓名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招考单位
面试职位
面试地点
面试人数
面试时间
参加面试情况(包括面试过程中表现以及有无违规违纪等主要情况)
主考官(监督员)签字
年月日
拟评定
等次
注:本表由面试考官本人在每次面试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由所在面试组面试主考和监督员签署意见后(主考官考核表由监督员签署意见),由监督员统一交考点考务办公室或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