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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77号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9%,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二、降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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