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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青人社厅发〔2011〕49号

各州市地委组织部、统战部,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办、军分区政治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行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 任:张艳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副主任:曾庆勇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付东明 省总工会副主席
董 璞 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祁建青 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委 员:章海英 省委统战部三处处长
欧阳洪学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处长
刘淑文 省监察厅执法室副处级监察员
靳跃军 省司法厅基层工作与指导处处长
谢光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
韩 越 省财政厅人事处处长
贾乃鸿 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郭 臣 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人事处处长
李榆林 省卫生厅人事处处长
李 浩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处处长
李忠云 省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部长
杨廷成 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
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谢光华 (兼)
副主任:李忠云 (兼)
杨廷成 (兼)
二、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依法推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建设;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受理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全省劳动人事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第十九条和《青海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省政府令53号)第十一条规定,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案件:
㈠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㈡由省级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㈢在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用(聘任)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㈣中央驻青企业和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㈤省内跨州 (地、市 )行政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㈥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或疑难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㈦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中共青海省委统战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教 育 厅
青 海 省 监 察 厅 青 海 省 司 法 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青 海 省 卫 生 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青海省军区政治部
青 海 省 总 工 会 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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