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省内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以多种方式在编制外聘用了一些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由于制度建设滞后、管理措施不力、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临聘人员数量剧增,管理失范,问题积压。特别是对临聘数量、资格条件和聘用程序把关不严,随意进人,助长了新的用人不正之风;对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聘期考核重视不够,疏于监管,导致出口不畅,没有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对工资福利和相关待遇随意设定,因人而异,有失公正,未能有效保障临聘人员的基本权益。同时,部分地区和机关事业单位对在编人员管理松懈,导致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和不断积压,不利于树立勤政、廉洁、精简、高效的工作作风,不利于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机制,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临聘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客观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在临聘人员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和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遵循“从严控制、规范程序,公开公正、择优选聘,签订合同、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强化编制管理意识,从严控制临聘人员,充分挖掘在编人员潜能,有效调动和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管理严格、出口畅通、运行规范的临聘人员管理机制。
二、从严控制,畅通出口,强化临聘人员监管
(一)从严控制临聘岗位
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岗位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及其财务、涉密等关键性岗位一律不得聘用临聘人员。事业单位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聘用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外,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聘用临聘人员;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岗位需求,从严控制临聘人员;经费自收自支单位,可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和经费负担能力合理聘用临聘人员。
(二)严格审核临聘方案
各地各相关事业单位确需临聘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制定临聘人员招聘方案,方案包括临聘岗位、临聘人数、临聘方式、资格条件等内容,临聘方案须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省属各事业单位确需临聘人员的,也应制定临聘人员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合理限定资格条件
临聘人员的招聘资格条件应当严格按照岗位需求进行设定,所学专业、技能应当与岗位需求相匹配,需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准入条件的岗位还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严禁非专业人员占用专业技术岗位。
(四)注重规范临聘程序
临聘人员招聘考试、考核内容应按照考用一致的要求,紧密结合岗位需求确定。要确保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工作程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日常考核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临聘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严格实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合同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六)依法实现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注重畅通和拓宽临聘人员出口,建立临聘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的临聘人员,要在三年内逐步清理退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在三年内逐步清理规范。凡用人单位发生职能调整、工作任务(或工程项目)完成、岗位需求减少和经济支付能力降低等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可以按规定解除与临聘人员的劳动合同;临聘人员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出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临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同时,对合同期限已满,且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岗位不再需要的临聘人员,要及时终止合同。
(七)高度重视再就业和培训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解除(终止)合同后临聘人员的再就业工作,通过积极挖掘就业潜力,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完善就业促进政策等多种措施,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使合同解除(终止)后的临聘人员通过市场渠道实现稳定就业。
三、严格管理,狠抓落实,保障临聘人员合法权益
(一)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用人单位要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等规定事项,依法保障临聘人员待遇。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依法保障基本权益
临聘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具体标准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根据临聘人员的岗位职责、业绩能力、工作难度、聘用期限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工资待遇调整增资机制,充分调动临聘人员的积极性。用人单位应依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临聘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按照规定比例分别缴纳,缴费标准按我省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落实相关人事政策
临聘人员在职称评审和技能考评等人事政策范围内享受与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待遇。临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交由当地政府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机构应做好临聘人员党团关系、职称评审、考工定级等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形成重视和促进临聘人员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严肃纪律,规范清理,强化监管机制
(一)强化组织人事纪律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为本地区、本部门临聘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组织人事纪律,切实整治违规进人,杜绝用人不正之风。对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已发布实施的人事法规政策,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需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变动或调整,必须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重大问题应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才能实施。
(二)全面开展清理规范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省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职责。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进行全面认真核查,及时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对工作亟需且符合要求的临聘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对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补签劳动合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临聘人员及时清理清退。清理规范情况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省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入手,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凡在临聘人员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以及未按要求开展清理规范或继续违规进人的严厉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临聘人员聘用工作的有效监管。
公益性岗位、见习岗位、以及“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志愿服务西部(青南)计划”等国家和省另有政策性规定的编制外用人仍按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