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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发布部门: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西政办[2006]20号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06〕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青人综字〔2005〕1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经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四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技术等级、与岗位相适应的民族语言。
  (五)具有全面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和资历、能力;应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本行业执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证;
  (六)具有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第五条 州级人事部门负责全州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招聘实施、审核备案等工作;各县市行委人事部门负责当地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计划申报、报名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坚持民主与多方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全州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和招考程序进行。
  第八条 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各县乡镇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报州人事部门审核;
  (三)人事部门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招聘考试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各县市行委人事部门负责本地的报名工作,报名结束后报州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统一编发准考证。
  (五)考试(分笔试、面试);
  (六)考核;
  (七)体检;
  (八)公示;
  (九)聘用;
  (十)聘后管理。
  第九条 招考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考单位和岗位名称;
  (二)招考对象和人数;
  (三)所需资格和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五)考试科目、方法和日期;
  (六)招考程序;
  (七)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对主体少数民族应优先照顾,确定一定的岗位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符合引进高层次特殊人才条件的人员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考核招聘。
  第十二条 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发布招考通告、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等项工作,由州人事局授权所属的州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聘用合同鉴证、聘后管理等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授权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承担。
  第十四条 全州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全州统一公开招录考试,凡自行调入、招聘的人员,人事编制部门一律不予认可,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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