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做好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19号)和《关于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鲁编〔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始终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依法依规、统一规范,人员控制总量内的所有人员,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三)坚持分类指导、稳慎实施,从实际出发,根据行业岗位特点,制定科学可行的方案,激发人才活力,加强队伍建设。
(四)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平公正、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 根据鲁办发〔2015〕53号、鲁办发〔2016〕19号和鲁编〔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依法依规聘用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健全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在人员控制总量内依法依规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人员控制总量内的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职称考评、岗位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社会保险、管理使用等方面,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凭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招聘、任用等手续,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七条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招聘结果、岗位设置方案、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以及聘用结果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将聘用人员纳入规定的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人员控制总量内所有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实名制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章 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九条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行使用人自主权。
第十条 自主制订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根据行业运行规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单位民主管理、专家学术委员会运行、考核评价体系、激励约束机制、政务公开、社会监督等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单位各项人事管理制度,构建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高效的制度体系,确保单位人事管理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对失职行为严肃问责,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第十一条 自主管理岗位设置。事业单位根据中央和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规定,在人员控制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第十二条 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在备案的人员控制总量内,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集体研究确定用人计划,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人才。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专业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照国家、省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人才。
第十四条 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和人员聘用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在人员控制总量内聘用人员;应当根据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制订聘用合同条件;应根据岗位设置方案和竞聘上岗规定自主开展竞聘上岗,竞聘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开展考核奖惩等聘后管理。
第十五条 自主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式。事业单位根据备案人员控制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发展层次等因素,按规定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允许突破现行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科研单位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公立医院严禁给科室和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公立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鼓励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奖励、人才工程业绩奖励收入和急需紧缺人才薪酬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对因履行职能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人员不纳入人员控制总量。
第十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为完成重大项目,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可按规定为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发放劳务费;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不与事业单位签订人员聘用合同,不纳入人员控制总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对自行聘用人员的管理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建立评估制度,规范评估程序,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探索由第三方机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评估。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外部监督机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向互盲”等方式,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手段对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信用山东”等平台公开。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联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作为事业单位评先树优、机构和人员控制总量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岗位设置调整等的重要依据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察机关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层面的监督作用。对违反人事管理纪律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