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为适应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人事干部自身素质,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决定在本市建立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凡新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本通知下达前已在人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在两年内分期分批参加人事管理岗位培训,并取得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和颁发的《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现将《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试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为适应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人事干部自身素质,使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证书的定义)
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是本市从事人事管理工作人员学识、能力的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取得本证书的必备条件)
取得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人事政策法规;
(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人事管理实务知识和管理技能。
(四)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培训)
开展人事管理岗位资格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专业培训的场所和设施;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学师资;
(三)持有《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培训许可证》。
第六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成人教育机构和培训中心需开展人事管理岗位资格培训的,应向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市级单位、全日制高校,可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查合格,颁发《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培训许可证》。
市人事局对上述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实行年检制度。
第七条 (考试科目)
岗位资格考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考试内容暂定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概论、人事行政法规基础、人事管理实务、人才资源优化策略。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考试实行单科累计,各科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八条 (考试)
岗位资格证书制度严格实行考培分离,上海市人事局委托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实施及组织管理工作;由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试时间)
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从1995年7月份开始实施,首次考试暂定在1995年底。以后每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第十条 (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颁发,由区、县人事局,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登记注册制度)
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证书管理部门根据其考核情况和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审核,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予以重新注册。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
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有人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一般不少于42学时,三年为一个周期,可集中使用,也可分开使用。
第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