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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西晋城市委拟推选23名年轻副处级干部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08
现场报名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月12日,晋城市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选一批年轻副处级领导干部。
一、推选范围
(一)全市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或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不包含乡(镇)选任制公务员和参公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推选岗位为20个。
(二)全市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推选岗位为3个。
二、推选条件
(一)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年龄以35周岁左右为主体,不超过37周岁(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
2. 任正科级满三年(2015年7月1日以前任职);事业单位人员在七级管理岗位聘期满三年(2015年7月1日以前聘任)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二年(2016年7月1日以前聘任);
3.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 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5. 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此次推选:
1. 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 受党纪政务处分,仍在处分影响期限内的;
3. 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
4.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被通报未满一年的;
5.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6. 本人档案造假,干部基本信息不实、存疑,未经组织认定或认定不准确,本人拒不签字的;
7. 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不宜报名的。
三、推选程序
(一)自荐报名。县(市、区)及市直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分别向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自荐报名。报名者必须如实申报和填写本人有关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报名资格。
(二)组织初审推荐。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地本单位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在认真比选的基础上,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本地本单位推荐人选。
(三)资格复审。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各地各单位报送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并确定最终参加推选人员。
(四)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工作分两轮进行。第一轮主要测试理论素养和文字写作能力。测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第一轮测试由高分到低分确定35名人员(行政30名,事业5名)进入第二轮测试。本人放弃进入第二轮的,空缺名额不再递补。第二轮主要测试分析研判、决策应变、科学创新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二轮测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根据两轮测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29名人员(行政25名,事业4名)进入考察范围。
(五)组织考察。考察环节包括履历业绩评价和深入考察。考察成绩占综合成绩的20%。考察中,考察对象应作出服从组织安排的书面承诺。如个人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在考察中发现存在影响提拔任用问题的,取消资格。本人放弃进入考察的,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六)确定人选。市委组织部根据考察对象综合成绩,按推选职位名额1∶1的比例,拟定初步任职人选名单,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七)集中培训。市委组织部委托北大、清华等高等院校或省、市委党校对选定人选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月。市委组织部对培养对象的学习情况进行全程纪实评估,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因各种问题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干部,及时召回,取消任职资格。
(八)挂职锻炼。集中培训结束后,按照培养意向,采取针对性、差异化的模式,组织培养对象到基层或一线进行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时间为1-2个月。
(九)考核任用。培养对象挂职锻炼期满后,市委组织部对选定人选进行全面考核,根据“人岗相适”原则,结合市直单位空缺岗位情况、个人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需要,向市委提出具体岗位安排初步建议,由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对拟任职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命;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不保留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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