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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 职员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24

川人发〔 2009〕 14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事业单位新招聘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问 题的有关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聘用制度以及收入 分配制度等政策规定,现对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 岗位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的工作,应当 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主要负责人的职级待遇、核准的岗位设臵 方案以及有关职员岗位的空缺情况与本人取得的学历、学位以及 工作经历进行。
二、 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在见习 (试用) 期满 30日内, 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按照拟聘用职员岗位的要求 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照以下情况聘用职员岗位: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含科研机构)毕业生中招聘的、没 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
1. 中专(中技、高中)毕业生,直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 用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 3年以上。
2. 大学专科毕业生,直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九级职员 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 1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 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 位的研究生,直接聘用九级职员岗位。
4.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八级职员岗位。

5.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七级职员岗位。 (二)其他新招聘的管理人员:原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 份的,可以参考其原受聘岗位等级,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 聘用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可以根据其资 历和工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聘用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

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聘用上一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 限,除本通知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均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 办发 „ 2008‟ 19号) 有关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的规定。 四、本意见自事业单位的岗位设臵方案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核准后实施时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后从其规定。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新聘人员 岗位管理 意见
(共印 200份)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
川人发„ 2008‟ 50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 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 2008‟ 19号) ,对事业单位 岗位设臵管理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 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通知如下:
一、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 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 3年以上。
(二)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 2年以 上。
二、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 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 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主研人员) ,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 2年。
(二)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 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 限。
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 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 工作、由获得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三、国家、省(部)对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的 基本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省(部)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对专业技术 人员转正定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二○○八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岗位设臵△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 7月 2日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有关事宜的通知
川 人 社 办 发„ 2011‟ 34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的意见‣ (中发„ 2009‟ 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 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川委发„ 2009‟ 21号)精 神,全面深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 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原人事部 6号 令) ,结合我省实际和当前卫生专业人才供求现状,经研究,现就 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相应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直接考核招 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招聘对象范围
(一)省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直接考核招聘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的人员:
1.取得附件一所列研究生专业(方向)的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 制普通班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 ,且年龄在 35周岁及以下; 2.取得附件一所列 本科专业 (方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 普通班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年龄在 30周岁及以下; 3.取得护理类专业 大专及以上学历 ,并具有主管护师(护理 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年龄在 35周岁及以下;
4.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亚专 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合格证书‣ ,且培训的专业符合附件一所列专业(方向) ,年龄 在 35周岁及以下。
(二)市(州)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直接考核招聘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取得附件二所列 本科专业(方向)的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 (含普通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班)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 学位,且年龄在 30周岁及以下;
2.取得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合格证书‣ ,且年龄在 35周岁及以下。
(三)乡镇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还可考核招聘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的人员:
1.取得 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且年龄在 40周岁 及以下;
2. 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医学类专业大学 本科 学历 和学士学位、且年龄在 3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
3.按•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卫办发 „ 2010‟ 621号,以下简称 621号文件)规定,也可直接考核招聘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招募到本院志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 距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 10周年以上的执业(助理)医师 ,并可执行 621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期。
(四)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以 及民族地区的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按•四川省民族 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11— 2020年) ‣ (川委办„ 2011‟ 6号)和 621号文件规定的“公开直接考核 +服务期制度 +学费补偿 机制”方式直接考核招聘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州) 、县(市、区)所属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中心) 可直接考核招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且年龄在 35周岁及以下, 或取得医学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 普通班大学本科学历 (其 中取得 护理类专业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及以上 )和学士学位、且 年龄在 3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
二、考核招聘的程序和审核确认
(一)省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招聘程序和审核确认: 1.主管部门按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和岗位设臵管理的规 定,申报直接考核招聘人员计划。
2.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研究确定考核招聘 的方式和双向选择的程序,并在经核准的直接考核招聘人员计划 数内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等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对象和 程序,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拟 聘人员。
3.考核合格、达成意向协议且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招 聘单位填写•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四 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 (以上表册一式 三份) ,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 (或批件) 等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其中符合调流动条 件的,可按调流动程序办理手续) 。
4. 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 通知办理人员报到、岗位聘用、核定工资等手续。
(二)市(州)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招聘程序由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
市(州)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本通知直接考核招聘的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 三、其他要求
(一)医学院(校、系)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内设医院(医务 室)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可参照本通知直接考核招聘相关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
(二)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放宽直接考核招聘对象条件。 考 核招聘人员涉及专业方向的,由各主管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应聘人员的毕业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学籍卡 或成绩单等材料审查认定。 凡不符合直接考核招聘条件的,资格 审查不得予以通过。
(三)按本通知直接考核招聘到县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的人员,应自愿承诺自本人与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生效之 日起, 在招聘单位工作 6周年及以上 方可按有关规定流(调)动 到其他事业单位。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本通知“考核招聘对象范围” 的规定至 2013年 12月 31日废止。
附件:1. 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 (方向)一览表
2. 市 (州) 及以下事业单位直接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本科专业(方向)一览表
二 〇 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1:
省属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方向)一览表
一、研究生专业(方向)
(一)急诊医学专业;
(二)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
(三)麻醉学专业;
(四)外科学专业(仅限胸心外科方向、神经外科方向、 烧伤整形方向、小儿外科方向、心血管外科方向) ;
(五)放射医学专业;
(六)神经病学(仅限神经电生理方向) ;
(七)肿瘤学专业;
(八)儿科学专业;
(九)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专业;
(十)临床药学专业;
(十一)药剂学专业;
(十二)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专业;
(十三)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专业;
(十四)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专业;
(十五)护理学专业;
(十六)口腔临床医学专业
(十七)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十八)免疫学专业;
(十九)中医外科学专业(仅限肛肠方向) ;
(二十)中医内科学专业(仅限临床急诊及危重病方向、肿 瘤方向) ;
(二十一)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仅限临床急诊及危重病方 向、肿瘤方向) ;
(二十二)内科学专业(风湿免疫方向) ;
(二十三)公共卫生检验学专业。
二、本科专业(方向)
(一)放射医学专业;
(二)麻醉学专业;
(三)医学影像学专业;
(四)临床医学专业(仅限超声诊断方向) ;
(五)医疗器械工程专业;
(六)预防医学专业(仅限地方病防治方向、鼠疫防治方 向) 。
附件 2:
市(州)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本科专业(方向)一览表
(一)放射医学专业;
(二)麻醉学专业;
(三)医学影像学专业;
(四)临床医学专业(仅限超声诊断方向) ;
(五)儿科学专业;
(六)口腔医学专业;
(七)护理学专业;
(八)医疗器械工程专业;
(九)医学检验专业;
(十)预防医学专业;
(十一)卫生检验专业;
(十二)精神医学专业。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公 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
川人办发„ 2009‟ 457号
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人事处:
2006年 7月 1日以来, 省属事业单位已全面实施新进人员公 开招聘工作,这对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改善事业单位人员队 伍结构、促进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逐步得到社会广泛认同。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资格条件的设臵
各部门各单位在拟订招聘方案和公告时, 对招聘岗位资格条 件的具体要求应准确表述。招聘岗位的专业和技能条件要求,应 根据空缺岗位的聘用资格条件和工作需要合理设臵。学科专业资 格条件的设臵宜宽不宜窄,其设臵和表述原则上依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的专业目录的一、二级学 科门类或三级专业名称规范设臵。有专业方向要求的,应在招聘 公告中予以明确。管理岗位不设臵专业限制,极少数管理岗位确 需专业背景的,应按一、二级学科门类或不得少于 3个专业进行设臵。
二、关于资格审查和审核确认
资格审查包括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的网络报名资格审查、 面试 资格审查、 考核中的复核确认和省人事厅负责的审核确认等环节。 招聘公告规定的考生报考资格条件是资格审查的依据,各部门各 单位应本着对考生、对组织、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招聘 岗位的报考资格条件,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学历、专业、年龄等 资格条件以及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把好资格审查关。
各部门各单位在资格审查中, 对考生提供的毕业证要通过查 询教育部相关网站等方式核实。报考人员的有效毕业证所载学历 和专业名称,应与其所报岗位“学历或学位”和“学科或专业” 两栏要求的学历、专业资格条件相符。招聘岗位的专业资格条件 涉及专业方向的,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审查认定。凡不符合报考 资格条件的,资格审查不得予以通过。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 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报考人员,留学期间所学专业未列入国家 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的,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通 过相关高校或省及以上相关科研机构等第三方对其留学所学专业 进行认定,认定为相似专业的视为专业资格条件合格。
省人事厅依据有关政策和招聘公告对各部门报送的拟聘人 员进行审核确认,内容包括对各部门公招组织实施程序的规范性 审查,以及拟聘人员报考资格条件的最终审核等。经审核,程序 规范且拟聘人员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省人事厅予以确认。
三、关于急需短缺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的单位, 其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 在首次公开招聘中因未达到开考比例予以取消的,再次公开招聘 时,同一招聘岗位在相同报考条件下,笔试开考比例按 1:2设定 仍达不到开考比例,该岗位所需专业技术人员视为该单位急需短 缺专业技术人员。在该次公招中该岗位可不再取消或调减,凡符 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笔试人员可进入后续公招程序,达到公告规定 成绩,经体检、考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可确定为拟聘人员。
四、关于考试成绩计算
各部门各单位在拟定公开考试招聘方案时,实行综合淘汰 的, 报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一般按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笔试、 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计算确定。笔试进行了公共和专 业科目考试的,笔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占考试总成 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40%,其中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笔试成绩的 比例一般不低于 30%;只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的,笔试总成绩占考 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30%。
五、关于确认材料报送和其他注意事项
各部门在向省人事厅报送拟聘人员审核确认材料时, 对原在 职的拟聘人员,不再要求拟聘人员按•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 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 ‣ (川人发„ 2006‟ 34号)第九条 (四)款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材料, 只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
在省人事厅审核确认拟聘人员前,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 名义擅自安排或同意拟聘人员提前到招聘单位工作。拟聘人员必 须通过省人事厅审核确认后, 单位方可按管理权限办理人事手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社会关联度高,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 重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肃纪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对公招中不按规定执行引发的矛盾,按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由
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妥善处理,切实履行维稳责任。对在公招工 作中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人员,按照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 (川人发 „ 2003‟ 56号)以及人事部令第 6号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 规定‣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 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9年 10月 10日印发 (共印 150份)
《关于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机关、 事业 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川人办发„ 2008‟ 495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二○○六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近期, 部分单位咨询 2006年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 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 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发„ 2006‟ 46号) 、 •关于印发四川省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发 „ 2006‟ 47号) 和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 †关 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 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人办发„ 2006‟ 360号)的规定, 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继续按照四川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通知‣ (川人 发„ 2001‟ 86号)规定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发金额为本人 当年 12月份的基本工资,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 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机关 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
二、根据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央组 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的通知‡的 通知‣ (川组通„ 2007‟ 1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立案调查,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考核结 果补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补发上一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出台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终一次性奖金,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 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川人办发 „ 2006‟ 360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执行。
二 〇〇 八 年 十二 月 三 十 日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事 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编办„ 2008‟ 55 号
各市(州)编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 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 2008‟ 19号)印发后,各地、各部门在实 施中遇到了一些尚须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 •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并报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 市(州) 、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的 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抓紧时间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要主动研究,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实施工作 的顺利进行。在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其它问题,请及 时反馈。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人事厅 2008年 6月 5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机构规格或领导人职级和领导职数问题
1、没有明确机构规格或领导人职级待遇的事业单位,应由机
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确定其领导人职级待遇事项, 作为设臵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的依据。领导人高配的事业 单位需设臵相应岗位的,应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批文和 有权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其他管理岗位的设臵仍按照•四 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2、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领导职数的,暂按以下标准掌 握:编制(含人员控制数,下同) 6名以下,配 1职;编制 7-15名,配 1-2职;编制 16-50名,配 2-3职;编制 51-100名,配 3-4职;编制 101-500名,配 4-5职;编制 501-1000名,配 5-7职;编 制 1001名 -3000名,配 6-8职;编制 3001名以上的,配 6-9职。 按照精干高效、从严从紧的原则,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具体配臵, 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
3、事业单位党群组织负责人的职级、职数,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批文已明确的,严格按批复办理;未予明确的,按党章和相关 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执行,其中确需设臵党群组织专职负责 人的,应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限额内。
二、关于人员编制问题
1、在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实施时尚未核编的高等学校,暂以机 构编制管理机关原定人员规模控制数作为岗位设臵管理的基数。 事业单位在编制数和人员规模控制数之外自主聘用的人员数,不 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基数。 部分市 (州 ) 用于编制外聘用临 时用工而下达的人员控制数不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基 数。
2、省和市 (州 ) 共建的学校,以省和所在市(州)机构编制管 理机关批复相关学校的编制数和人员规模控制数合并作为本次岗 位设臵管理的基数。
三、关于内设机构问题
事业单位是否设立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 的原则,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确定。
1、省属厅(局)级和市(州)属县(处)级事业单位未经机 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内设机构而确需设立的,应在设岗前由主管 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确定。
2、省属县(处)级和市(州)科级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 内设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由主管部门确定并 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同意。
3、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的个数和内设 机构的领导职数,原则上参照本意见第一条中核定事业单位领导 职数的标准从严掌握。
四、关于编制(人员)结构比例问题
我省对行业、系统编制(人员)结构比例有统一规定或已由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了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 此结构比例设臵岗位。省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或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在•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印发前未明确具 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 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臵岗位。新设立事业单位 确需核定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商人事 行政部门确定。今后国家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川人办发„ 2007‟ 355号)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事业单位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川人办发„ 2007‟ 355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我省体育人才供求现状, 现就有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 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控制数)内招聘体育专业技 术人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等体育院校(含普通高等院校的体育院、系、专业) 、 省体育局直属体育事业单位对取得体育类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 上学位且从事体育教学、训练、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 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二、上述单位招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役运动员,可采取 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奥运会、奥运项目世界单项运动会前八名,非奥运项 目世界单项运动会、亚运会、全运会前六名,全国冠军赛、锦标 赛前五名,全国城运会、青少年运动会前四名,省运会、全国少
数民族运动会等前三名。
(二)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
(三)省级优秀运动队退役的运动员。
三、有关单位招聘不具备直接考核招聘条件、但具有体育相 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二级及以上体育专业技术职称、 且从事体育教学、训练、科研、民族传统体育、社会体育工作的 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时,可采取先专业考试(包括专业笔试和面试 等) ,再公共科目考试的综合淘汰方式进行。
按照此种方式招聘人员时,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 分)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 20%,且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 织的公共科目考试的人员与该招聘岗位人数之比不得低于 2:1。
四、直接考核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程序和审批
(一)省属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1. 主管部门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与拟招聘 人员进行双向选择;
2. 对考核合格、达成意向协议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负 责填写•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四川省 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 (以上表册一式三 份)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批件) 、 获奖证明等材料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符合调流动条件的,按调 流动程序办理手续) ;
3. 人事厅审批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报到、聘用等手 续。
(二)市(州)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直接考核招聘 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程序和审批由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 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 知
川人办发„ 2007‟ 294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 由于基本工 资结构的变化,须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 关政策。经研究,现就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以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 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 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定期或临时 补助。
二、补助对象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 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 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 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 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且尚未再婚的。
3. 子女未满 18周岁的,或已满 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 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 继子女。
4. 死者的弟妹未满 18周岁的,或已满 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 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 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 配的。
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 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停止其本人执行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 就业或参军的;
2.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 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 死亡的。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 (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 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
(一)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 1.3;户籍在农村的 遗属,计发系数为 1.2。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定期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
1.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 2.0;
2.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 1.5, 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 1.4;
3. 1937年 7月 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 发系数为 2.4;
4. 1937年 7月 7日至 1945年 9月 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 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 2.2;
5. 1945年 9月 3日至 1949年 9月 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 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 2.0。
(三)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 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临时补助,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给予临时补助。
(四)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户籍在四川省外的,如其户籍所 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超过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最 高标准的,按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最高标准为基数计发。
四、相关政策
(一)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遗属,如有收入来源,其月收入达到或超过本通知第三条第(一) 、 (二)项规定的补助标准 的,不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月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的,由死者 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足。
(二)死者生前家庭成员应依法履行相互间的扶养、抚养、 赡养义务。
(三)男(女)职工死亡后,其子女的生母(父)有收入来 源的,均以职级工资制的科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二十五级二档、 遗属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机关公务员科员生活性补贴三项之和 为收入标准,子女的生母(父)全年月均收入,如超过此收入标 准的,超出部分应计为死者子女的生活费,并与遗属生活困难补 助标准比较,不足部分再由死者生前单位给予补足;如在此收入 标准及以下的,子女的生母(父)收入不计为死者子女的生活费, 由死者生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符合本通知关于享受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规定的,应按照前款规定的收入标准衡量死者父亲或母亲配 偶的收入,如超过此收入标准的,超出部分应计为死者父亲或母 亲的生活费,并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比较,不足部分再由死 者生前单位给予补足;如在此收入标准及以下的,由死者生前单 位按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或兄弟姐妹的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父母、兄弟姐妹的实际情况,按 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办理。死者有成年子女的,在计发其配偶的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 分担的原则办理。
(六)本通知中所称收入指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
1. 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所得;
2. 离退休(职)费、养老金、救济金、助学金;
3. 其他固定收入。
(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 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 。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改革前死亡的人员,按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 算的补助费总额,如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 费)的,可适当放宽限额。其中,死者参加了 1993年工改未参加 2006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 费) 300元; 参加了 1985年工改未参加 1993年工改的, 不得超过 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 500元;未参加 1985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 550元。
(八)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死亡后,其遗 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参 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九)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和发放;死者生前单位撤销的,由原单 位的接收(代管)机构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和发放。
(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属如情况发生变化需申领、 增加、减少、停止发放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需及时向死者 生前所在单位报告,从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变更定期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的发放。
(十一)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或临时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 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生活补助”科目中列支,不 占用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十二)本通知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川人函„ 1981‟ 053号、川人发„ 1981‟ 033号、川人工„ 1985‟ 42号、 川人工„ 1986‟ 15号、川人福„ 1989‟ 3号、川人福函„ 1990‟ 3号、川人福„ 1994‟ 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 〇〇 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复函 川人办函〔 2007〕 164号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复函
泸州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请 示‣ (泸市人办„ 02007‟ 7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 1999‟ 135号 ) 文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 降职、 撤职处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 不适合受降级、 降职处分” 的规定。 对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 直至人发„ 1999‟ 135号文下发前(1999年 11月 23日)受行政 降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时,在其套改工资的基础上低定 1级薪级工资。
二○○七年八月一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为满足我省事业单位对急需紧缺卫生人才的需求,根据我省 卫生人才供求现状,现就有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 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控制数)内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如 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直有关事业单位招聘取得以下专业研究生学历并取得 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可直接考核招聘。
(一)临床急诊专业;
(二)核医学 (或核技术与核物理 ) 专业;
(三)麻醉专业;
(四)危重病专业;
(五)医学影像专业;
(六)超声诊断专业;
(七)胸心外科专业;
(八)神经外科专业;
(九)神经电生理学专业;
(十)肿瘤学专业;
(十一)儿科专业;
(十二)病理学专业;
(十三)药理学 (或药剂学 ) 专业;
(十四)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专业;
(十五)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专业。
二、市(州) 、县(市、区)有关事业单位招聘取得全日制普 通高等院校以下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 技术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考核招聘。
(一)核医学 (或核技术与核物理 ) 专业;
(二)麻醉专业;
(三)医学影像专业;
(四)超声诊断专业;
(五)儿科专业;
(六)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专业。
三、事业单位招聘从事护理、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以下专业技 术人员,可直接考核招聘。
(一)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取得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预防医学专业中地方病防治专业 方向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四、事业单位招聘从事医疗器械维修工作并取得全日制普通 高等院校医疗器械工程、医疗器械制造与维修、医疗仪器维修专 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考核招聘。
五、直接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程序和审批
(一)省属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1. 主管部门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与拟招聘 人员进行双向选择;
2. 对考核合格、 达成意向协议的, 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认真 填写•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四川省省 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 (以上表册一式三份) ,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批件)等材 料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符合调流动条件的,按调流动程序办理 手续) ;
3. 人事厅审批同意后, 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报到、 聘用等手续。
(二)各市(州)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直接考核招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专业,由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 上述专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程序和审批亦由市(州)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六、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 2010年 12月 31日终止。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签订聘用 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经研究并商省委 组织部同意,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领导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 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川办发„ 2002‟ 40号)的规定,事业单 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 须由省委、省政府,市(州)委、市(州)政府,县(市、区) 委、县(市、区)政府任免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暂不签订聘用 合同以外,事业单位其他领导人员均应签订聘用合同。国家和省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由上级部门任免的党、政一把手 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上级任免部门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其他领导人 员(包括工会主席)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之签 订聘用合同。
三、有关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 终止、解除等事项,均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 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川办发„ 2002‟ 40号) 的规定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监察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各部门:为了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 纪,保障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人事考 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事考试管理制度, 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 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 障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统一组织的全国和全省各类专 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 等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事业单位聘用 工作人员考试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 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同意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事考试机构 的工作人员、从事人事考试的命题、制卷、监考、评卷、登分、 面试工作的人员以及参与人事考试相关事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是指综合管理人事考试工作 的政府人事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机构,是指受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委托, 具体承担或组织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对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除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另有规定外,其行为发生在哪一级,就由哪一级人事考试主 管部门、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五条 处理违规违纪 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手续完备、 处理及时。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
(一)当场给予警示;
(二)取消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
(三)决定当次考试本科目成绩无效;
(四)决定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五)决定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
(六)给予纪律处分;
(七) 涉嫌违法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 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记录并记入应试人员报名库和档案库,处理 违规违纪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存档备查。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考人员当场给予警 示。经警示仍不改正的,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 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 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证件不齐或持临时居民身份证、过期居民身份证、身 份证复印件应试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书籍、资料,具有文字存储或音响功能 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的其它物品进入考座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 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 考证号等有关信息的;
(四)在试卷或答题卡上非署名处署名、书写考号或作特殊 标记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六)损坏试卷、题本、答题卡或草稿纸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答题或交卷的;
(八)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的;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及有其它违反考试纪 律行为的;
(十一)在计算机上应试擅自登录与已无关考号的;
(十二)在计算机上应试擅自拷贝信息的。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考人员报主考取消 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 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考试 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
(一)夹带、偷看参考资料、利用具有文字存储或音响功能 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的其它物品、手段作答的;
(二)抄袭他人答案的;
(三)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传递文具、 物品,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四)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五)有其它较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考人员报主考取消 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 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考 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 和通报所在单位的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的;
(二)由他人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三)将试卷、题本、答题卡(纸) 、草稿纸传带出考场的;
(四)出售试卷、题本、答题卡(纸) 、答案的;
(五)串通监考人或其他人员作弊的;
(六)威胁考务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报复考务人员 的;
(七)报复、诬陷举报人的;
(八)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它形式骗取报名资格的, 以及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的,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 材料,报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该应试人员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 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和通报所在单 位。对已经取得相关证书的,由发证部门确认无效,收回证书。 顶替代考的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人事 考试主管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单位,取消其三年内参加 人事考试的资格。
第十一条 评卷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评卷小组报省人 事考试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或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 考试资格的决定:
(一)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二)两卷以上(含两卷)答卷文字表述、答案雷同,并超 过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三)
(四)同考室内考号相连、座位相邻、考分相近的试卷,在 单选、多选、判断、填空题的答题中出现同错多处,或经涂改后 同错超过 30%的试卷,经专家和人事考试机构认定为违纪的。 第十二条 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 应于决定当时告知被处理人;由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决定的, 应于决定作出后十日内书面通知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应试人员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第八条至十条所列行为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 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三章 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对考务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
(一)当场给予警示;
(二)取消本次考试考务工作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考务工作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四)取消考务工作资格和行政处分;
(五)给予纪律处分;
(六)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场给予警示, 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取消本次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妨碍他人履行监考职责的;
(二)未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考试程序的;
(三)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放松监管,监考中在 考场内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违反监 考规定的;
(四)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统分差误较多;
(五)泄露命题、制卷、评卷、统分工作地点的;
(六) 面试评委及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程序操作 的。
第十六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务 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不按规定设臵考场(室) ,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审查报考人员条件不严,造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考试或弄虚作假的;
(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务工作之便,为应试人员舞弊提供 条件的;
(四)在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审查、组建应试人员档案材料等 工作中,故意隐瞒应试人员真实情况的;
(五)命题人员参加应试人员考前培训、补习、答疑的;
(六)擅自变动应试人员答卷时间的;
(七)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室或座位的; (八)提示或 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九)在监考、评卷、统分或保管、运送中丢失、损失应试 人员试卷(答题卡)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 重后果的;
(十)考试期间抄题、抄答案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或传 出考室的;
(十一)泄露命题人员和评卷人员身份及评分标准的; (十二)泄露查卷情况、查分标准的;
(十三)对失泄密事件知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的;
(十四) 不认真履行职责, 在执行考试公务过程中擅离岗位, 从事其它与考试无关的活动的。
第十七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务工作 资格,调离考务工作岗位,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伪造、偷换、涂改应试人员档案或为不具备报考条件 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二)擅自修改人事考试基础数据库的;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接受应试人员的吃 请及以权谋私的;
(五)应回避考务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谋私的;
(六)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七)接触试题、试卷及其它考试秘密、机密的人员,发生 失密、泄密的;
(八)诬陷、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九)考试时在考室外组织答卷,为应试人员提供答案的;
(十)偷换、涂改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的;
(十一)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十二)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 公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考务 经费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舞弊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胁迫他人舞弊或包庇、掩盖舞 弊行为的;
(四)以赢利为目的进行非法培训活动的;
(五)考点主考、副主考、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人管理不善, 制度不严,工作失职,出现整个考点(场)或考室考试成绩无效 的;
(六)指使、纵容、授意考务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 考点(场) 、考室混乱、舞弊的;
(七)有其它违反考务工作规定的行为,致使考务工作受到 严重影响的。
第十九条 同一考点(场)内超过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 之六十)试卷答案雷同或出现严重作弊问题被取消该考点(场) 考试成绩的,取消该考点(场)举办下一年度人事考试的资格, 并追究考点(场)有关负责人的政纪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由当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 应报上 一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备案。下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理 决定不当的,上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可以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人员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 由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党组织的隶 属关系,移交有关党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员、考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擅自编写、出版、印刷全国或 全省统一人事考试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模拟题等违规 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给予必要的经济 制裁,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
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 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人发〔 2008〕 2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员聘用制管理工作,现 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原工人身份的人员和通过 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 (以下统一简称为工勤人员) 竞聘管理岗位(包括领导职务岗位和非领导职务岗位)工作,必须 在确定的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务数额、非领导职务数额或者结构 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进行,根据工作需要,竞争上岗,按岗聘用, 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未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得开展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
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守法遵纪,积极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应聘管理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管理岗位的工作。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 位和乡镇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可以放宽到具有中专(中技、高中) 学历。
(五)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 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工勤人员不得直接竞聘正、副处(县)级及以上管理岗位, 其中机构规格为正、副科(乡)级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不得直接 竞聘正、副科(乡)级管理岗位。
五、工勤人员竞聘正、副科(乡)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相应 任职资格条件、晋升所需资格条件及有关管理,暂按中共四川省委 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党政群机关一般行政职务 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川人任„ 1991‟ 94号 ) 的规定执行。 六、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 批。
七、工勤人员竞聘到管理岗位后,原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 者工人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自然解聘,工资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 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的通知‣ (川 人发„ 2007‟ 49号)的规定执行,退休(退职)等相关待遇按照四 川省人事厅 •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的实施意见‣(川人发 „ 2005‟ 45号)的规定执行。
八、 2003年以来,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实行了人员聘用制 管理的事业单位,自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以来已开展了工勤人员竞 聘管理岗位工作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规 范,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相应任职资格条件、晋升所 需资格条件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工勤人员,应调整其聘用岗位直至调 整出管理岗位。
九、今后国家、省对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有新 规定的,再适用新的规定。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 ○○ 八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职务 岗位 管理 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 理岗位的试行意见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处】 发布 时间:【 2011-08-18】川人社发„ 2011‟ 2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 位:
为建立规范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机制,优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成 长环境,加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 2008‟ 1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原则
(一)工作需要。
(二)优化管理人员结构。
(三)相应管理岗位有空缺。
(四)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二、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能胜任管理岗位工作。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乡镇事业单位和民族自治地方 的县属事业单位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
(四)在本事业单位所聘岗位工作不少于三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 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符合行业对管理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等级确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管理岗位
1. 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以上、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满一年以上、 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两年以上、 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 可以竞聘五级管理岗位。
2. 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满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四年以上的,可以竞聘六级管理岗位。 3. 聘用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一年以上、 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两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七级管理岗位。
4. 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满两年以 上、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竞聘八级管理岗位。 5. 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 、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满三年 以上的,可以竞聘九级管理岗位。

6. 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的,可以竞聘十级管理岗位。

 (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

1. 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 龄 10周年以上。
2. 工勤人员首次不得竞聘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
3. 工勤人员首次竞聘正县 (处) 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 最 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七级;竞聘副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 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八级; 竞聘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 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九级。
4. 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的等级按以下规定执行:
(1) 聘用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上工作满 五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七级管理岗位。
(2) 聘用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上工 作满五年以上的,可以竞聘八级管理岗位。
(3) 聘用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上工 作满五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九级管理岗位。
(4) 聘用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上工 作满五年以上的,可以竞聘十级管理岗位。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到管理岗位后,按照人员聘用制 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 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 2008‟ 19号)及 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 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人发„ 2008‟ 2号)中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 执行。今后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有新规定 后,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有关事业单位继续考核招 聘地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复函
川人社函„ 2011‟ 366号
省地矿局、核工业地质局、煤田地质局、冶金地勘局:
你们•关于请求延长放宽考核招聘地质勘查专业技术人员条 件执行时间的函‣ (川地矿„ 2010‟ 64号)悉。
为促进我省“两个加快”的发展和为地质勘查事业、防灾减 灾体系建设提供人才支持,结合当前地勘专业人才供求现状,经 研究,现就我省事业单位继续实施考核招聘地勘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招聘的对象
省政府序列有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时,招聘 30周岁以下并取得本函所列专业 (见附件 1, 下同) 全日制普通高等 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或符合本函所列专业毕业并具有 地勘专业序列中级职称资格的人员时,可直接考核招聘。其中:基层水文观测站及驻艰苦边远县 (见附件 2) 地勘事业单位考核招 聘的学历条件可放宽到专科;具备研究生学历或者中级职称资格 的,年龄可放宽至 35周岁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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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招聘的程序
(一)主管部门按我厅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和岗位设臵管 理的有关规定,先行申报直接考核招聘人员计划。
(二)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自主研究确定 考核招聘的方式和双向选择的程序,并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网站和相关高校发布考核招聘公告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在核准的考核招聘人员计划数内与拟招聘人员进行双向选 择并意向性确定拟聘人员。
(三)对考核合格、达成意向协议且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 由招聘单位填写•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和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 (以上表册 一式三份)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 批件)等材料报我厅审核确认(其中符合调流动条件的,按调流 动程序办理手续) 。
(四)经我厅审核确认后,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凭审核确认 通知办理拟聘人员报到、工资、聘用等手续。
三、其他要求
(一)为合理配臵事业单位地勘专业技术人员,拓宽选人视 野,各单位在招聘中应注意调控生源结构。在招聘中不得擅自放 宽直接考核招聘人员的学历、专业和职称条件要求,并坚持国家 规定的回避制度。
(二)按本通知考核招聘的人员,从本人与单位签订•四川 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在应聘单位工作满三年及 以上方可按有关规定流(调)动到其他事业单位。
(三)其他省属事业单位、各市(州) 、县(市、区)所属有 关事业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因工作需要,可按本函规定的专 业和学历条件考核招聘地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市 (州) 、 县 (市、 区)所属事业单位按本函确定的拟聘人员由市(州)政府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办理程序由市(州)政府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至 2012年 12月 31日终止。
附件:1. 可直接考核招聘的地勘类专业一览表
2. 四川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名单
二 〇 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可直接考核招聘的地勘类专业一览表
地质学、区域成矿学、矿产普查与勘探、资源勘查工程(资源勘 查) 、 构造地质学、 矿物学、 岩石学、 矿床学、 古生物学与地层学、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生态环境地质、工程地质(地质工程) 、水 文与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 、水文与工程地质、地下水科学 与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地球物理学、 固体地球物理、应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地球化学勘查、煤及 煤层气、矿物资源工程、第四纪地质学、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矿山地质、区域地质调查及矿产普查、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 与勘查技术、工程地质勘查、测绘工程技术、矿山测量、水文自 动化测报技术;
探矿工程、岩土工程、采矿(选、冶炼)工程、矿岩鉴定、矿产 资源化学、矿物材料、地质与测量、遥感科学与技术、工程测量 技术、矿物加工工程;
钻井技术、钻探技术、应用化学(油气田化学方向) 、石油工程、油气田开发工程、油气田开发地质、开发地质学、石油工程测井、 石油矿场机械、油气井工程、石油工程计算技术;
环境工程、测绘工程、核技术与核物理、核工程与核技术、辐射 防护与环境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地质灾害与防治技术、 灾害防治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 (矿山)安全工程、矿井通风与 安全、水文学及水资源、资源环境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核资 源与核勘查工程、辐射防护与环境防护。
附件 2:
四川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名单
一类区(24个)
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
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
宜宾市:筠连县、珙县、兴文县、屏山县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
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
达州市:万源市、宣汉县
雅安市:荥经县、石棉县、天全县
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
二类区:(13个)
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
雅安市:汉源县、芦山县、宝兴县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理县、茂县
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普格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 三类区:(9个)
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
攀枝花市:盐边县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
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
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甘洛县、雷波县
四类区:(20个)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松潘县、金川县、小金县、黑 水县
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道孚县、炉霍县、 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巴塘县、乡城县
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美姑县、木里藏族 自治县
五类区:(8个)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甘孜县、稻城县、得荣县
六类区:(3个)
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11 年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 术二级岗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 2011‟ 35 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 位:
根据 •四川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 (试行) ‣ (川 人社发„ 2011‟ 6 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做好 2011 年全 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 实施了岗位设臵管理、 完成了首次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中, 符合•办法‣规定且已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正式工作人员,可以 申请核准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成果等计 算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止。
(二)根据川人办发„ 2009‟ 168 号文件规定, 2006 年 7 月 1 日 以来至本单位首次实施岗位聘用时已退休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 遇的人员, 2003 年初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我省实施事业单位 人员聘用制改革时,已经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政策规定离岗 待退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 (不含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 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本次可以参照•办法‣规定申请核准确定 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成果等计算至本人退 休或者离岗待退时止。
二、时间安排
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发文之日起到 2011 年 3 月 31 日,各地、各部门组 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四川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发„ 2011‟ 6 号)精神,根据 •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宛等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材料。
第二阶段:4 月份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查材料、公示拟聘 用人选、开展评议、实施核准工作时间。
第三阶段:5 月份为事业单位组织岗位聘用工作时间, 到 5月底前, 基本完成 2011 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聘用(确定)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后,从聘 用(确定)的次月起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资待遇或重新计发退休 费,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工资变动手续。
三、几点要求
(一) 实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广、 政策性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高度关注的一 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证 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基本条 件、核准程宛,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的基础上如实申报。
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按政 策、不按程宛、不按条件等严格把关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 不予受理。
(三)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宣传好政策,切实维护事业工作人 员特别是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申报过程中违反规定、 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人:左文志 步美成
联系电话:028-86789399, 86761165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事业单位 岗位设臵△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省委办公厅、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 年 2 月 12 日印发
(共印 250 份) 附件 1
四川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选项条件一
附件 2
四川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选项条件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简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于 2011年 4月表示, 人保部将推动 《 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条例 》 年内出台, 抓好配套单项法规制定工作。 事业单位 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 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 效。
条例详情
在谈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时,尹成基介绍, 2011年,人保部推进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完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和《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规范公开招聘工作,会同中组部印发《关于个别地方事业单位违规招 聘和违规进人事件的通报》 。 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 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率达到 85%。
尹成基说, 事业单位改革 将通过试点逐步推进,目前,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方面, 人保部已经在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了绩效工资, 下一步将 按照 “ 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 ” 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 工资工作。
“ 在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面, 国务院 已经确定了五个试点省份,这五 个省份开展了大量的测算研究工作, 改革将根据情况适时启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将配 合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事业单位整体改革顺利推进。 ” 尹成基说。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公司架构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 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 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 ) 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 ) 主管部门审核;
(三 )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 ) 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 ) 组织实施。
招聘和上岗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 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 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 制定招聘计划;
(二 ) 发布招聘信息;
(三 )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 ) 考试、考察;
(五 ) 体检;
(六 ) 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 ) 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 ) 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 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 ) 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 ) 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
(三 ) 聘用合同期限;
(四 ) 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 ) 工作地点;
(六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 )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 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 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 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 3年至 5年的合同; 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 可以订立 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 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 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 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 1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 )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 ) 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 1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 )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 )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个工作日,或者 一年内累计超过 30个工作日的;
(三 )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 ) 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 ) 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 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 ) 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 工作安排的;
(二 )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 ) 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 同:
(一 ) 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二 ) 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 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 )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 ) 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 ) 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二 ) 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 ) 依法服兵役的;
(四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 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 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3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 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 ) 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 )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 ) 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 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五 ) 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 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 )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 )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 )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 ) 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工 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 )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 1年按 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 6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按 1年计算;不满 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 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 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 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 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所有与原单位有关系的手续 (包括所有事业单位技术资格 证的变更与注册等) 。 原单位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解聘职工办理解聘相关手续 (如执 业医师变更)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考核培训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 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 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 民主测评、 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 方法。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个等次。
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 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 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
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奖励处分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 )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的;
(二 ) 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 )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 ) 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 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六 ) 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
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 颁发证书或者奖章 (奖牌 ) , 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 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
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 )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 )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 ) 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 (奖牌 ) ,追回奖金,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 ) 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 ) 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 )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 )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 (撤职 ) 、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 6个月;记过, 12个月;降聘 (撤职 ) , 24个月。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 续完备。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 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受到降聘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 受处分期 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 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 (撤职 ) 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 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 等级聘用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
福利保险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待遇。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 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 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人事处理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 30日 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日内, 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一 ) 考核不合格的;
(二 ) 受到处分的;
(三 ) 被撤销奖励的;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原作出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 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的, 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遇到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需要回避事由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 ) 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
(三 ) 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
(四 ) 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
(五 ) 违反规定确定或者给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 ) 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
(七 ) 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 ) 违反规定办理考核、奖励、处分等事宜的。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给其他 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考核制度:事业单位考核制度是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其所属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而且一此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的制度。
二、工资制度:工资是对劳动者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工资制度是有关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原则、办法的总称。工资分配原则有一下四点:
1、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挂钩。
2、通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津贴、奖励制度、是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实际贡献结合,克服平均主义。
3、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工作人员的工资,并能与企业相关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保持平衡。
4、对到边远地区及在脏、库、累、险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在工资政策上给予倾斜。还要建立地区津贴制度,理顺地区工资关系。
三、专业技术人眼职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具有明确责任,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的人能担任的工作岗位。
四、培训制度:培训是单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在社会中的形象,使其成员通过学习和培训,在知识、技能和工作态度上得到改善、发展和完善的,有利于单位和社会发展,有利于个人成长的一项有计划,有目的和系统的活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历程
1994年人事部发布《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办法》初步规范我国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职称评定制度。
1995年的郑州会议拉开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序幕。
XX年6月中央办公厅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提出一系列指导建议,包括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推行聘用制度,建立推行岗位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指导以及发展规范人才市场等。 XX你,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科技、高等学校、文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
XX年,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为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XX年人事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规定提出推行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程序、聘用合同的内容、考核制度、解聘辞职制度以及委聘人员安置等作出规定,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
XX年1月1日起执行的人事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是为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而制定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新亮点。 XX年,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在组建后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尽快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条例早日出台。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探讨
  摘要: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首先应充分完善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增强竞争意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其次,要把考核和监督机制真正落实到实处,完善奖惩制度,将考核指标量化,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
  关键词: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 考核 机制
  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存在问题及原因
  1.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存在的问题
  第一,“以岗定人”未落到实处。在现实工作中聘用合同的签订基本上是按身份管理,干部身份聘管理岗位,工人身份聘工勤技能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聘专业技术岗位。但在聘用过程中,某人由于已取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在并没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有些单位只是按“资格证书”的情况进行了聘用。同样,工勤人员所聘岗位与本人实际从事的工作多数不一致。由此可见聘用制并没有完全摆脱“因人设岗”的老套,现在的“聘用”基本上是按本人所取得的资格证书情况进行的,与其真正从事的工作岗位脱节。这种现象在财政资金基本保证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尤其明显,人浮于事现象普遍存在。
  第二,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人员的转岗问题。在此类事业单位中转岗情况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工勤技能人员转干后转为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二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后转为管理岗位。转岗是实行岗位管理的延伸,是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的体现。但在办理转岗手续过程中,我们发现目前的岗位转换只是因为身份或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转换的,缺乏竞争机制和激励手段,也缺少不同类别岗位相互之间的待遇的转换,即缺少一套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人员进行岗位转换相应的级别、技术等级的对应关系,缺少生机和活力,从而削弱了岗位动态管理在人事管理中的效能。
  第三,聘用合同签订过程中缺乏竞争激励机制,即使开展了双向选择,也只是一种外在形式,“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合同签订基本是全员的、终身的。
  2.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一,事业单位应以本行业本单位的职能为依据,因事设岗、以岗管人,并制定相应的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等,并以此为依据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的依据。
  第二,完善聘用合同,千篇一律的聘用合同只能是搞形式,走过场,难以起到合同化管理的目的,要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具体约定合同内容及条款。在人员的聘用过程中,要坚持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聘用程序和聘用行为,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规定,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第三,建立一套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人员之间转岗的级别、技术等级对应关系,可参照军转干部或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方法,真正做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有利于调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二、事业单位考核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考核内容笼统单一,考核指标雷同,没有发挥考核的应有作用。在事业单位现有的年度考核体系中,考核内容基本上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缺乏具体的考核要素,不能真实准确反映事业单位人员的实际工作绩效。对不同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不同层级和类别的工作人员考核,采用上述相同的考核方法和指标,不能体现不同工作岗位之间的岗位职责以及对任职者的素质能力要求,没有发挥考核的应有作用。
  第二,考核等级过少,无法合理体现工作差异。现事业单位的人员绩效考核分为3个等级,即“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档次过少,无法合理体现人与人工作表现的差异,所占“优秀”的人员比例很少(15%),大家都集中在“称职”档次,很少有“不称职”,不能有效地体现工作人员的绩效差别,挫伤一部分工作成绩突出者的积极性。
  第三,考核周期过长,忽视了对工作过程的评价和控制。现事业单位为年度考核,缺乏平时考核,忽视了对日常工作业绩的评估,而且大多数单位只能按照文件要求统一在年底进行考核,缺乏日常的监督评价机制,不能保证绩效考核结果的信度和效度。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几点建议
  第一,制订能够反映目标实现情况的考核内容和标准,细化职工所在岗位目标,并通过考核准确评价职工的行为和工作,将工作任务的成本和效果尽量量化,使职工工作优劣一目了然,发挥考核作用。
  第二,在考核时间上可采取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的方式,同时也可采取自评和服务对象评价的方式进行,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三,考核结果是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要切实将考核结果和奖惩、待遇挂钩,以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汇编(1991-2010)[M].石家庄:河北懋华印刷有限公司出版,2010:257,261
  [2]柳建营,邱立军.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0:221-239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为大家整理关于事业单位对员工的管理如何规定,如何考核等相关内容,下面是这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考核制度:事业单位考核制度是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其所属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而且一此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的制度。
二、工资制度:工资是对劳动者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工资制度是有关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原则、办法的总称。工资分配原则有一下四点:
1、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挂钩。
2、通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津贴、奖励制度、是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实际贡献结合,克服平均主义。
3、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工作人员的工资,并能与企业相关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保持平衡。
4、对到边远地区及在脏、库、累、险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在工资政策上给予倾斜。还要建立地区津贴制度,理顺地区工资关系。
三、专业技术人眼职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具有明确责任,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的人能担任的工作岗位。
四、培训制度:培训是单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在社会中的形象,使其成员通过学习和培训,在知识、技能和工作态度上得到改善、发展和完善的,有利于单位和社会发展,
有利于个人成长的一项有计划,有目的和系统的活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历程
1994年人事部发布《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办法》初步规范我国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职称评定制度。
1995年的郑州会议拉开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序幕。
xx年6月中央办公厅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提出一系列指导建议,包括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推行聘用制度,建立推行岗位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指导以及发展规范人才市场等。
xx你,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科技、高等学校、文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
xx年,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为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xx年人事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规定提出推行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程序、聘用合同的内容、考核制度、解聘辞职制度以及委聘人员安置等作出规定,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
xx年1月1日起执行的人事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是为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而制定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新亮点。
xx年,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在组建后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尽快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条例早日出台。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坚持整体推行和分行业实施相结合,坚持政府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积极促进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机制编制、社会保障、财政供给等领域的综合配套,做到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完善政策、分类指导、稳定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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