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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和兵团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定落实兵团深化改革、向南发展、人口集聚对兵团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继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推进兵团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新进展,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做好兵团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继续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点,把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将扩大就业与兵团深化改革、向南发展、人口集聚有机结合。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实施过程中,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工信委、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积极承接东中部地区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在兵团落地和发展。落实好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税收、电价、运费补贴、员工岗前培训和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兵团尤其是南疆师市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旅游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落实扩大融资、减免税费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不断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引导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力度,带动小微企业蓬勃发展,持续增大就业容量,充分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引导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兵团工信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务局等负责)
二、 支持激励新就业形态发展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激活主体、打造平台、优化环境,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商务局等负责)
(五)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在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兴业态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最长3年的补贴;其中,对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补贴。其他从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最长3年的补贴。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优先满足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住房需求。(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建设局等负责)
三、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统一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兵团发展改革委、编办、商务局等负责)
(七)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将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社区管理用房、原有连队居住区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建设一批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探索建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形成层次多样、各具特色、包容性强的创业带动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文化创意园、文化产业基地、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等载体,有效扩大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把创业政策向各类平台载体延伸,帮助其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师市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建设局等负责)
(八)强化政策扶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就业援助金。对在校及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按规定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支持内地高校兵团生源毕业生返回兵团创业,对其返乡创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团场职工及其子女网上创业,积极组织创新创业职工及其子女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工信委等负责)
(九)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师市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四、 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组织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动机制,健全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落实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兵团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兵团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援疆办等负责)
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继续推动“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大学生连官基层服务项目计划实施,鼓励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南疆、边境师团等基层一线就业创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组织部、教育局、财务局、团委等负责)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对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生活补贴,并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务局、民政局等负责)
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力度,见习期间从就业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允许将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边境团场、贫困团场、南疆团场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务局等负责)
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针对建档立卡,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南疆师市家庭困难、就业困难的内地高校兵团生源返乡未就业毕业生,适当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务局等负责)
(十一)积极稳妥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国资委、工会等负责)
(十二)做好新增人口就业安置工作。围绕向南发展、人口集聚战略实施,依托产业发展、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切实增强人口集聚承载能力。充分发挥一产优势,盘活存量,促进增量,激发土地要素活力,快速集聚人口、扩大就业。加快二产发展,加快推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和工业园区建设,加快推进纺织服装、装备制造、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发展,完善园区规划布局,加大产业援疆力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增加就业岗位供给,充分释放产业发展带动就业、集聚人口效应。加速城镇化建设,完善城镇功能布局,促进三产发展,使城镇成为承载产业发展、扩大就业、集聚人口的重要平台。统筹实施“双五千”人才引进计划,进一步拓宽招录人员来源渠道,完善招录方式,加大政策招人引人力度。(兵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等负责)
坚持集聚人口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完善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积极推动新引进劳动力就业安置工作,鼓励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多引人、多用人、多留人”。对各类企业新招用新引进劳动力,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最长3年的补贴,其中对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引进劳动力,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其中对一、二、三、十四师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引进劳动力,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补贴。对新引进劳动力灵活就业的,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补贴,其中对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最长3年的补贴。新引进劳动力有培训需求的,可按规定免费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等负责)
(十三)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等负责)
(十四)突出抓好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工作。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团场经济社会发展,继续推动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创业工作。对少数民族群众到企业就业、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依托对口援疆机制,引导少数民族富余劳动力赴援疆省市转移就业,对每年组织输出人员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加快推进兵地融合发展,积极吸纳地方少数民族群众到兵团就业创业,完成好喀什、和田地区城乡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到南疆师团务工就业任务。(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民宗局、援疆办等负责)
(十五)推进团场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组织实施“促进转移就业”“组织劳务创收”“加强技能和创业培训”专项攻坚行动计划,推动团场劳动力在三次产业间合理有序流动。对未稳定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其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纺织服装产业、工业产业园区长期稳定就业;对青壮年富余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组织其参加“短平快”项目,在本地就近实现转移就业;对年龄偏大的富余劳动力,根据其自身条件和特长,组织其参加生态环境、小城镇建设、棉花采摘等短期、季节性劳务创收。推动团场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工信委等负责)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负责)
五、 加强教育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导师带徒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团委等负责)
(十八)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推行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积极推行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个人方式。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等负责)
(十九)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相关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持续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确保每个街道、社区配备1至2名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将师团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务)预算。整合现有公共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资源,打通各地各部门信息数据壁垒,加快建设兵师团互联互享的就业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推动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等负责)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消除城乡、区域、行业、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限制,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户籍、性别、宗教信仰等限制性条件,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行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着力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师市可探索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商务局、妇联、残联等负责)
六、 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强化师市主体责任。各师市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师市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情况纳入师市领导班子工作绩效考核。要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加大就业资金绩效管理,将资金安排与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重点群体就业等重点指标完成动态和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挂钩,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等负责)
(二十二)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局、财务局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进一步完善就业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兵团统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农业局、商务局等负责)
(二十四)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变化,及早发现苗头性情况和潜在风险,健全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标准、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同时,通过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民政局、商务局等负责)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201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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