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7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以及招用农牧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等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
专项检查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的检查,要重点检查是否取得 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合法、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要重点检查是否在“三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是否同工同酬、是否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无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有无自设或者所属单位设立劳动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二、 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把开展专项检查作为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契机,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 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 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 认直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2014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