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4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已经2009年4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
自治区人事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08〕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选拔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下简称西藏特贴专家),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以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能力、业绩和对社会的实际贡献为根本依据,真正把那些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到西藏特贴专家队伍中。
二、选拔的数量和范围
西藏特贴专家的选拔数量每批掌握在15名左右。选拔范围为全区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作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选拔条件
西藏特贴专家主要从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的技能人才中产生,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一线工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人才。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深,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其研究成果在全区具有一定开创性和较高学术价值,得到区内同行专家认可,并居区内先进水平。
2.在社会科学领域,其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有创见性、开拓性,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一线,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一线,积极开展理论与技术创新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在临床医疗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在医学(包括传统医学)领域提出并建立了新的理论体系,经实践证明可用于临床,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产生了显著的推动作用,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为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同行专家公认。
6.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对教育和教学进行总结、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推广运用于实践,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7.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获得专业领域最高奖项的,享有较高声誉。
8.在体育执教工作中,创新训练理论或方法,并在国家级赛事中取得较好成绩,为发展全区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9.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和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10.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创新理论或方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
(二)高技能人才。
1.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技,在区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不再选拔为西藏特贴专家。获得西藏特贴专家荣誉称号的不得再次选拔为西藏特贴专家。
四、选拔程序
(一)选拔西藏特贴专家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设立西藏自治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西藏特贴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负责被推荐人选的初评工作。西藏特贴专家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建立评委库,入库人选由在西藏的“两院”院士和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业内公认学术技术地位高、影响大的高级专家组成。
(二)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各地(市)、各有关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高技能人才人选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选,由自治区工商联负责推荐。被推荐人需填写《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表》,连同能够证明本人业绩或成果的各类奖励、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经地(市)人事局或区直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有效)一并上报。
(三)自治区人事厅对各地(市)、各有关单位推荐的西藏特贴专家人选的申报材料审核后,按被推荐人选所从事的专业,归口分送各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按照选拔条件进行评审,经充分酝酿审议后,报西藏特贴专家评审委员会。西藏特贴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审议的初步人选,经充分酝酿、综合评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出赞成票为到会评委2/3以上人数(含2/3)的人选。
(四)自治区人事厅对通过专家评议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平衡、公示,研究提出人选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有关待遇
(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荣誉称号。
(二)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在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免予职称外语考试或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的政治、业务考试。
六、管理办法
(一)西藏特贴专家由自治区人事厅代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地(市)人事局、区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二)建立西藏特贴专家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西藏特贴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委托各地(市)人事局和区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负责。专家每年年底填写《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翌年一季度报自治区人事厅。
(三)建立西藏特贴专家联系制度。将西藏特贴专家纳入自治区人事厅直接联系的高级专家信息库管理。各级政府及其人事部门要加强与专家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来往等方式,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人事厅报告西藏特贴专家工作调动、奖惩、健康状况以及离退休等情况。西藏特贴专家退休后和在岗但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调往区外,或未经组织批准出国及出国逾期不归,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西藏特贴专家管理的,不再按西藏特贴专家管理,也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五)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西藏特贴专家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地(市)人事局或区直主管部门同意,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西藏特贴专家称号和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