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规定执行。
三、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四、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四)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权利
1、有权提出仲裁申请,变更、撤销仲裁请求;
2、有权反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答辩和提起反诉;
3、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有权请求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证据,请求鉴定;
5、有权自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和拒绝调解;
6、有权申请回避;
7、有权要求仲裁员对其个人隐私保密;
8、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
(二)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义务
1、有遵守劳动人事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据、证人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不弄虚作假)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六、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一)仲裁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加盖指模)。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二)其他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见附件1。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见附件2。
七、注意事项
(一)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可先行协商,积极寻求和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
(三)有书面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规范且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要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收到劳动人事争议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五)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权利的以下行为,选择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处理:1、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且已经依法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者就相同请求事项又向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提出处理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已经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处理。
(六)当事人应按时出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遵守庭审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七)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附件1劳动者申请仲裁提交材料须知.doc
附件2 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提交材料须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