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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已经6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和7月10日自治区党委第14次常委会议研究审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2001年7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范我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使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造就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录用原则
  
  (一)自治区各级机关补充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原则上都通过公开招考录用。
  
  (二)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三)必须在各单位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录用。
  
  (四)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五)必须坚持干部“四化”、“三个离不开”方针和德才兼备、五湖四海的原则。
  
  (六)对少数民族、退伍军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和在海拔4500米(含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八年以上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二、录用范围
  
  下列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进行考试: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群团组织。
  
  考试录用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四个职务等级的国家公务员。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分配;
  
  4.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特殊岗位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可适当放宽;
  
  5.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员的,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在基层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报考地(市)、县(市)直属机关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地市人事部门批准,高海拔地区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中专(高中);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应当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6.具备国家或自治区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拟任特殊职位并需要进行特殊考试的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特殊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具备报考条件的国家公务员自愿报考其他职位的应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务员公开招考:
  
  1.曾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或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或等待处理的;
  
  3.被辞退不满5年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4.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报考时谎报情况、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6.考录主管机关认为不适宜报考的其他情形。
  
  四、录用程序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程序为:编制年度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审批录用。
  
  五、考试管理机关及职责
  
  (一)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地(市)以下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直属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负责培训全区面试考官;受国家部委委托承办驻藏中直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二)各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制定本地(市)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市)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承办自治区人事厅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三)县(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负责编制和申报本县(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承办上级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六、录用纪律
  
  (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群团组织、新闻单位应发挥监督职能和作用,对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各级人事部门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用人单位,由自治区人事厅或地(市)人事局进行纠正或宣布无效,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录用工作岗位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录用工作经费
  
  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经费从报考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
  
  八、附则
  
  (一)本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录用程序及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另行通知。
  
  (三)本意见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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