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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整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资源,组建统一、规范的仲裁委员会,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使其更好地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全省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攻坚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已进入易发期和多发期。近年来,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主要表现为:争议案件逐年攀升,集体争议增多,冲突性增强,处理难度加大。但与日益繁重的调解仲裁工作任务形成较为强烈反差的是,我省大多数地区的调解仲裁工作发展较为缓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专业化程度不高、经费不能保障、办案条件较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要求很不适应,已成为制约我省调解仲裁事业发展的“瓶颈”。
调解仲裁是社会管理中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调解仲裁在实现社会公平、平衡社会利益、维持争议双方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已经和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难以替代的作用。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加强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整合仲裁资源和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作为破解制约我省调解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提高我省调解仲裁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二、调整设立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自恢复和建立以来,在各自争议处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开展仲裁,有效预防、疏导、化解和及时妥善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人事争议,确保了全省劳动、人事关系的总体和谐稳定。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劳动和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处于体制性分割状态,形成两套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分设、独立办案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仲裁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并容易导致办事机构相互推诿、扯皮,从而降低了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效能,制约了我省仲裁工作的发展。因此,为进一步提高争议处理效能,促进调解仲裁事业发展,更好地维护全省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各州市要按照整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资源的要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在机构改革到位后,应尽快将本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合并、调整,组建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充实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履行法定职责。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规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方面代表担任,各州市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是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也可以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
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为契机,以建立专门的办案机构为重点,以建设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为核心,以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为目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通过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完善机制,健全队伍,强化功能,提高调解仲裁工作处理效能,促进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不断发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的基本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实体化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是指具体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工作的办事机构,一般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仲裁院建设的目标:一是要有专门的办案机构;二是要有适应案件处理需要的专门的人员编制;三是要有适应案件处理需要的独立的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工作经费保障;四是要有专门的办案场所及配套设施。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结合我省调解仲裁工作实际,我省仲裁院建设为:
1.各州市均设立一个仲裁院,共 16个。州市级仲裁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设在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或设为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一般应在7至11人;工作责任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2.县(市、区)级仲裁院的设立,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化进程和争议案件数量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今年先在州市级政府所在地和争议案件较多的县(市、区)设立仲裁院,具体为:(1)16个州市级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2)昆明市所辖的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安宁市,曲靖市所辖的富源县、宣威市。(3)年受理争议案件较多的其他县(市、区)。县(市、区)级仲裁院原则上要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并与仲裁科(股)合署办公,同时承担案件处理和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管理和指导工作。人员编制3至5人,其中案件较多、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的县(市、区),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数。
 
四、仲裁委员会调整及其仲裁院建设进度
各州市县(市、区)级仲裁委员会的调整要按照当地机构改革的进度,同步调整和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尽可能地同时设立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实体化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承担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工作。
我省仲裁院建设的目标:
1.2011年底以前,全省35%以上的仲裁机构完成仲裁院建设。
2.2012年底以前,全省60%以上的仲裁机构完成仲裁院建设。
3.2013年底以前,全省基本完成仲裁院建设。
五、仲裁院建设的保障措施
1.有专门的编制和人员。仲裁院工作人员和专职仲裁员要有专门编制。要积极争取编制部门的支持,将专职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编制。暂时无法纳入的,应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能公则公,能参则参”。各州市县(市、区)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在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设机构时,争取调剂部分行政编制充实到仲裁院机构中。同时,要加强专职仲裁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
2.有专门的经费保障。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条的规定,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将仲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科目,确保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做到专款专用,切实做好仲裁的基础性保障工作。
3.有专门的办案场所。仲裁院建设需要专门的办案场所,如立案室、调解室、仲裁庭等。要从实际条件出发加强仲裁院标准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仲裁院应有独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办案场所和办公设备;财力条件有限的地区,可以改造现有设施,因地制宜地将仲裁院和仲裁庭建设配套推进。
4.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请示,争取上级领导对这项工作的支持。要成立仲裁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抓住当地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制定仲裁院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这项工作按计划实施。同时要加强指导督促工作的力度,州市和今年启动仲裁院建设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省厅报告当地仲裁院建设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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