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
《杭州市下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杭州市下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下政发〔2006〕7号)同时废止。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下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国家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下城区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区政府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按规定实施直接考核聘用的,除可适当简化选拔方式外,应按照公开招聘制度要求,严格规范程序,公开相关信息, 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遵循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不得实行给予特定群体加分、限定内部人员报考等有违制度公平的规定。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资历,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七)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等而受歧视。
八、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等);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除教育、卫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核准,可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区教育局、区卫生局组织实施外,其余事业单位均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统一组织,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十、事业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区编委《关于实行机构编制管理预报审核制的通知》(下编〔2012〕10号)文件,提出下一年度用编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区编委办批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前,根据《下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和岗位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核准后实施。
招聘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经费形式、现有人数、岗位设置、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学历、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式、时间。
设置招聘岗位专业条件,应参考高校专业设置目录,并明确专业资格条件审核办法。
十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公告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审核备案后,应在报名开始7个工作日前在市级新闻媒体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区人才网以及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内容应包括单位简介、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程序与方法、时间安排以及体检、考核、监督投诉和违纪处理办法等,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十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应同时进行,由招聘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审查应聘人员资格,应严格按照公告明确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合格者发放准考证。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不足3:1时,招聘计划相应核减或该招聘岗位停止招聘。
十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考试,采用直接考核的办法招聘。
(一)属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的专业人才(教育、卫生、文广新等系统的专业人才引进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区具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的人员;
(三)本区范围内同一经费管理形式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单位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
十四、考试考核一般分为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统一组织的招聘,笔试和面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负责实施,并委托省市相关考试服务机构统一出卷和阅卷。教育、卫生系统组织的招聘,笔试和面试由区教育局、区卫生局负责实施,并委托省市相关考试服务机构统一出卷和阅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考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十五、笔试结束后,及时向本人公布成绩。同时在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到低分原则上按招考岗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十六、面试应成立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等组成的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面试考官一般由5-7人组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统一组织的面试,除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一名考官外,其余考官原则上均由抽签产生。面试可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答辩、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如教师试讲、医生病例的诊断、临床处理或操作)等形式进行。
十七、笔试、面试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
十八、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成绩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计算总分,确定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招聘单位在总成绩合格者中,从到低分,根据招聘的岗位计划数,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
十九、体检和考核的程序、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考核办法执行。体检在公开招聘的组织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 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位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考核对象在体检合格者中确定。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从到低分依次替补。
二十、招聘组织单位应按照招聘公告明确的程序方法,及时、准确公布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人员递补等招聘过程相关信息。有关体检不合格、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应聘资格等涉及应聘者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应按法定送达方式通知应聘者本人,并告知相关权利。
二十一、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招聘公告明确的信息发布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准考证号、毕业院校、学历学位、专业等基本情况。岗位招聘条件设置有其他资格要求的,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列入公示内容。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二十二、聘用一般按照从到低分择优的原则进行。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办理进人手续。由招聘单位填写《杭州市下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党委(组)审核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审批,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
二十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二十四、被聘用人员在半年内(报到之日起6个月)解除聘用合同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批准对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招聘的,可免予考试,从该岗位笔试和面试成绩1:3入围而未被聘用者中按到低分,确定直接进行体检和考核人员,合格者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
二十五、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领导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招聘单位领导干部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二十六、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开招聘各项制度规定和工作纪律,严禁违规干涉公开招聘资格条件设置、招聘程序和方法确定、考试命题和评分等行为。禁止以各种形式规避制度规定擅自新进人员,禁止未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向招聘人员收取各类费用。对与公开招聘考试相关的试卷、试题、面试考官等信息,有关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要进一步强化考试安全意识,加强纪律约束,严密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切实把好命题关、阅卷关、面试关,确保招聘考试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二十七、对违反考试纪律或在体检、考核中舞弊、欺骗组织的应聘者,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不按照规定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已经受聘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招聘单位一旦进入招聘程序,无故取消招聘岗位的,三年内不予招聘。
二十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投诉或者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不断强化公共危机管理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制定并落实公开招聘舆情处置应急预案,对于重大舆情要及时处置并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要努力提高处置公开招聘舆情事件的能力,积极妥善应对社会舆论,加强政策宣传,注意正面引导,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十九、本办法由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